【 江苏】修路紧邻房屋影响安全,委托律师两个月成功化解拆迁遗留难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当事人
张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张先生系江苏省扬中市某村村民,因镇政府联盟路建设,于2013年作出《扬中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扬拆办集拆字[2013]第xx号),张先生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之内,后当地镇政府认为因联盟路仅仅占用张先生房屋面积不大,为减少拆迁成本,镇政府决定放弃对张先生的房屋的拆迁。
对于镇政府不征地不拆迁,张先生予以欢迎,但是镇政府在2021年重启联盟路的建设,联盟路的施工范围与张先生房屋紧紧相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张先生一家人为此整日坐立不安,非常恐惧担心,而且施工的噪音、灰尘污染非常严重,张先生一家深受其害,镇政府从未表示过任何补偿。张先生一家人针对安全隐患问题,多次交涉,征收方不予理睬,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无视张先生家人和房屋的安全。
被迫无奈之下,2021年8月份,张先生联系到专门打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与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取得了联系,在与王律师一番沟通协商后,律师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本身就是历史征地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有获得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定权利。征收、施工部门既然事实上为了节省成本已经放弃征收,后续施工又无法做到消除道路建设的不利影响,必然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张先生放心地将案件交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郭士龙、管众二位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通过对案件进行研讨交流、对材料梳理分析后,认为本案征收方存在以下违法点:
1、征收方联盟路与张xx房屋过于紧密,违反道路安全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征收方所修公路与张xx房屋紧紧相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侵犯张xx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实施。
2、征收方所建联盟路用地已经被国务院裁决确认违法,环评、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均已过期失效,不符合施工条件,属于非法施工。
3、征收方施工的噪音、灰尘污染非常严重,侵犯张xx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理清案件思路后,万典律师协助张先生向当地交通运输局申请对征收方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针对交通局不予查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又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紧接着张xx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征收方停止施工并予以赔偿。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万典律师又向市政府提交《关于督导xx镇人民政府合法施工,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建议函》。
在复议、诉讼等众多法律程序共同提起的情况下,征收方感觉到了巨大压力,选择与张先生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先生撤回起诉,两个月时间案件快速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