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未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就强行要求交出承包地,市中院判决县政府违法!
原告
卢xx
代理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志超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原告卢先生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基本农田4.25亩,承包地上种植大量的桃树、花椒树等经济附着物,因津石高速公路项目的征收需要,征收原告的部分基本农田1.302亩,原告认为被告征收程序违法,补偿安置不合理,没有与被告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4月14日,当地县政府、乡政府、交通局等多部门组织人员将原告卢先生地上附着物清除,强制要求卢先生交出土地,致使卢先生损失惨重。
为了挽回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卢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段志超二位专业土地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分析材料、研讨案情后,认为此次征收方具有以下违法点,并协助卢先生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告未发布任何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未出示任何征收相关文件,也未履行相关法定征收程序,更未见到国土部门对原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告征收行为违法,强拆强占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案中,被告既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也未发布补偿安置方案,未出示任何征收相关文件,也未履行相关法定征收程序,其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严重违法,强拆强占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权利,被告实施强制征收,强制执行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没有按照合法的征收土地程序进行征收,缺少相关的征收文件、公告程序,调查事实不清,但即便被告在征地存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实施征地也应当经土地部门作出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决定书后,申请法院由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在不具备任何法定前提条件下,自行实施强制征地,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三、被告组织强占强交原告土地前,未对原告进行依法补偿,没有落实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违反了先补偿后征收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将原告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承包地实施征收,应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法补偿的权利,而被告越权执法,未对原告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不符合先补偿安置后征收的原则,也没有相应的社保保障,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强制原告交出承包地,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强制原告交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