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
齐xx
代理律师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人齐先生系北京市居民,1999年3月份齐先生取得北京市昌平县土地管理局审批通过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许可证中附有《宗地图》,并盖有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证专用章,明确注明土地类别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为5810.5平方米,建设占地为1200平方米。
齐先生1999年9月9日与北京市昌平县xx镇xx村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使用年限、土地面积、土地用地、使用费用等,并于1999年9月21日在昌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齐先生在2000年完成建设。
2021年4月份,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齐先生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随后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询问该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日,昌平分局复函成此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21年7月28日,镇政府向齐先生作出《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其在xx镇xx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其于2021年7月31日24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齐先生十分不解,他认为自己明明持有《土地使用权属书》《公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可以证明建设项目拥有合法使用权,怎么就要限期拆除呢?
随后齐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夏涛、刘云刚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齐先生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和房屋建设的时间,明显早于上述法律法规实施日期,此限期拆除决定不适用上述法律和条例,应予撤销。
齐先生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昌平区人民政府认为:
本案中,规划部门于2021年4月作出规划审批情况函,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其在向规划部门核实涉案建筑物及构筑物规划审批情况前,未能对涉案建筑的面积、结构、所在位置等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未掌握基本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向规划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定函与涉案《限拆决定书》所指向的为相同建筑物。
此外,结合现有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查明案涉建筑物的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及现有房屋与《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所记载建筑占地之间的关系,是否为新建或改扩建等基本事实,其在未查明违法建设基本事实的情况即作出案涉《限拆决定书》,实属事实认定不清。依照程序正当原则,被申请人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应针对违法建设基本事实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过程亦应保障申请人在场参加,其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作出涉案《限拆决定书》,应属程序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做出的《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