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宋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北省荆州市xx县人民政府
原告宋xx系湖北省荆州市xx县居民,其房屋所在土地是2000年末通过司法拍卖获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总共四层,占地面积189平方米,房屋总面积600平方米,其中三间门店用于出租,其余用于居住。
2020年10月当地政府因实施“道路周边区域房屋征收(搬迁)项目”需要,将原告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21年6月24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2021】xx号《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x社区xx路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方案》,同年6月30日,征收部门将《征收决定》张贴在原告门口。
因宋xx认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违法,且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梁蕊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获取相关材料,团队研讨分析后认为,此次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协助宋xx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本案中,公示的补偿方案(讨论稿)与《征收决定》附件的《补偿方案》不一致,xx县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补偿方案》经过了有关部门的论证,不能证明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也不能证明征求意见没有少于30日。
被告xx县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了政府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但xx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经过了有关部门的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了公众意见,也不能证明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了公布,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但考虑到被诉《征收决定》是为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同时,该《征收决定》涉及面广,征收工作得到了绝大多数被征收户的支持,签约率已超过92%,撤销《征收决定》会造成已经启动的征收工作陷入混乱,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院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但不予撤销。
该《征收决定》在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签约的被征收人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偿协议,效力不受影响。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发现xx县政府在推进涉案项目征收过程中,存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混征的情况,对此本院予以指出。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应由被告xx县政府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在后续的补偿工作中加以改进,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xx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xx号《县人民政府关于xx镇xx社区xx路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