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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破产改制公房变私房,签订拆迁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日期: 2021-12-17
浏览次数: 27


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西省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

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基本案情


原告刘xx系山西省阳泉市xx耐火材料厂职工,单位分给原告房屋,并且在原告单位停产亏损多年之后,原单位为了降低自身损失,与原告签订《协议》,不再承担维修房屋义务以及对可能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等责任转嫁给原告,与此同时将有关拆迁政策待遇让渡与原告。

2020年11月16日被告山西省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阳泉市x区xx号院房屋改造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2021年2月9日,原告刘x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房屋拆迁改造单位(甲方)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见证方(丙方)阳泉市x区集体资产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改造协议》,该协议内容载明:

【山西】破产改制公房变私房,签订拆迁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1、甲方为乙方购买房屋安置乙方居住。2、乙方将现居住房屋让渡给甲方。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相关产权手续。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现住房相关手续。5、鉴于新的房屋需要装修,甲方为乙方提供过渡房居住,并配合办理相关入住手续,过渡期为1年。6、按照有关方案,甲方放弃有关政策优惠,所优惠的费用作为补偿,让渡给乙方,补偿费为30万元(叁拾万元整)。7、乙方原居住房屋面积71.61平米。8、乙方安置在xx小区xx房间,房屋面积76.87平米。9、考虑到乙方选房的情况,到三月十日前可再选一次后协商,按价格调整范围控制在15%以内,可浮动……”

之后,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搬离案涉房屋,住进过渡房,案涉房屋被拆除。2021年3月5日,第三人通过银行支付原告5万元。


2
行政诉讼


但时至今日,原告刘xx一直未得到妥善安置,随后刘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梁蕊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协助刘xx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以下意见:

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签订的拆迁改造协议,签订的主体虽然为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是,该协议从内容上本质是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属于因拆迁引起的行政协议纠纷,依法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2、被告具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在第三人没有对原告完全履行补偿安置的情形下,应由被告负责具体履行协议。

3、案涉协议依法签订,合法有效,依法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自当诚信恪守,自觉履约,行政机关尤当如此,因为诚信是人民政府的基础性执政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当以徙木立信之态取信于民,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若诚信有失,就难以引领和支撑社会公信,就难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法继续履行房屋拆迁改造协议约定的义务。

【山西】破产改制公房变私房,签订拆迁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3
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案涉《房屋拆迁改造协议》是否应当履行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既应对案涉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机关因其权威性而为行政相对人即本案原告所信赖,原告因信赖行政机关而签订案涉行政协议,该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山西】破产改制公房变私房,签订拆迁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本案中,案涉《房屋拆迁改造协议》是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为保护修缮阳泉市委、市政府旧址,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实施征收过程中,由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人阳泉市x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审查,上述协议未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2021年2月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改造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4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泉市x城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2021年2月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改造协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泉市x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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