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周xx、陈xx等23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原告周xx、陈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发[2021]80号《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建设项目名称: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以龙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该范围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以附件为准)。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21年7月15日。
四、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本征收决定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原告周xx等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调查发现:首先,该项目安置房源并未提供现房给被征收方,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关于产权调换部分规定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米,结算差价部分按照每平方米6500元的标准购买,而在货币补偿项下是按照房屋重置价来计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按照被告制定的补偿方案,涉案征收项目中的商业街划定了特殊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但是按照该方案,原告位于特别类中的房屋补偿标准竟低于其他类型的补偿,对原告来说补偿严重不公平。
之后周xx等人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问题。
1、本案中,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仅提供了龙港市经济发展局证明、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证明和《龙港镇江口、下埠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本,未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本院对此予以指正。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之前,已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不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2、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于2021年4月14日于网络平台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至2021年5月13日。期间,被告收到反馈意见,并对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表明其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且由于征收范围不明等原因,不足以表明是否存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
3、本案中,被告提交了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能够证明龙港市人民政府已经对涉案征收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但相关风险评估决策意见形成于被诉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本院对此予以指正。被告提交的龙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可以表明,被告已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就案涉征收项目进行了讨论。本案被告仅提供龙港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征收补偿 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无证据表明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收到实质损害,故本院对此亦予以指正。
综上,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根据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被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签约、腾空、拆除,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依法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被告应补充征收红线范围确定依据,明确具体被征收人。被告应补充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的证据,应判断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是否存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龙政发[2021]80号《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
二、责令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