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xx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南省益阳市xx县人民政府
原告莫xx在湖南省益阳市xx县xx镇集贸市场上建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2017年10月12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屋的公告》,该公告明确了拟征收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征收部门,要求国土资源、住建、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建该公告送达至相关单位,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原告莫xx的案涉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
2019年5月14日,县政府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
2020年12月28日,湖南xx评估公司对莫xx的房屋出具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该报告系以2019年5月14日为价值时点进行评估,其中: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39.26m²,房屋用途为商业,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15195元/m²,评估总价为59655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21686元。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78.51m²,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2135元/m²,评估总价为167619元;老农贸市场x栋xxx,建筑面积27.92m²,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评估单价1556元/m²,评估总价为43444元。两套住宅的其他建筑部分价值5916元,装饰装修评估价值71249元。莫xx房屋的评估总价为906470元。
该报告载明∶本次估价为初步估价结果,报告无法律效力,评估结论以正式报告为准。本次评估未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xx县政府未提交莫x房x屋的正式分户评估报告。
2021年10月25日,安化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载明∶被征收人认为货币补偿价格低,要求原地进行产权调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无果,至今仍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于2021年10月9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莫xx房屋征补方案》,10月13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莫xx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笔误说明》。被征收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进行选择,现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因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故不享受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和整体配合奖。
二、决定对被征收人莫xx老农贸市场集x栋xx号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为423158元。其中:房屋主体评估价值211063元,装饰装修价值71249元,搬家费1264元,临时安置费2593元,购房补助117073 元,寻房补助8000元,其他部分5916元,公积金补助6000元。
三、决定对被征收人莫xx老农贸市场x栋xx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648570元。其中∶ 房屋主体评估价值596556元,装饰装修价值21686元,搬家费500元,停产停业损失费29828元。
四、被征收房屋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搬迁期限为15日,被征收人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搬迁并腾空房屋。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xx县安居办文件、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莫xx房屋征补方案》、(2019)湘09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2020)湘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莫xx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因为莫xx等拆迁户想要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征收方并没有提供,而是自行决定的货币补偿,无法保证他们的居住条件。另外征收补偿决定对莫xx的住宅仅补偿2000元/平,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2019年案涉征收项目周边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为3800元/m²,2021年周边住房均价已经增长至5300元/m²,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价格过低。
最终原告莫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韩雷永二位资深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案中,xx县政府提交的《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在估价结果部分注明,本次估价为初步估价结果,报告无法律效力,评估报告以正式报告为准。因此,该《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依法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依据。xx县政府以初步估价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综上所述,xx县政府采纳初步估价结果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莫xx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xx县人民政府重新对莫xx位于xx县xx镇老农贸市场的x栋xx、xx、xx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县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