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林x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安溪县xx乡人民政府
原告林xx系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2.9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面积为113.95平方米、砖木结构面积4.09平方米。
2020年6月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安政启公告[2020]14号),为了xx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将原告位于安溪县xx村的土地及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2020年7月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xx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及附属物,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因被告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低,原告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9月14日,被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认定原告组织建设的农村建房工程涉嫌存在未依法办理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施工许可手续,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前自行拆除整改。2021年9月28日,被告在未对原告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
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万典律师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原告是本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另外,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时,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和“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的补偿。被告在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严重了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之后林xx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使是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同样需要依法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被告xx乡政府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即迳行对原告林xx的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定权限,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应确认为违法。被告xx乡政府辩称其行政行为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溪县xx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林xx位于安溪县xx乡xx村xx号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溪县xx乡人民政府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林xx预交的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