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吴xx
代理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涿州市人民政府
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
原告吴xx系河北省涿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21年11月,河北省涿州市征迁指挥部在原告家门上张贴了《通知》,告知其xx村207.2亩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被冀政征函【2006】1009号征地批复征为国有,要求原告腾退房屋。2022年4月18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要求原告五日内腾退。2022年4月24日,被告涿州市政府对原告作出《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称原告宅基地已于2006年12月28日征为国有,要求原告2日内交出土地。
2022年4月27日,在未给予原告合理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强拆原告村里的房屋。原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证据材料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其主体适格。
证据2:《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涿政补决发【2022】41号)、《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交出土地的决定》(涿政发【2022】60号),证明被告作出了案涉补偿决定、交出土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无权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
证据3:强拆房屋照片、强拆现场人员、车辆照片,证明被告对房屋实施强拆行为,主体适格。
证据4:强拆现场视频,附视频说明……,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1、被诉拆除行为的实施者;
2、被诉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强拆现场照片、强拆现场视频,证明二被告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经审查,强拆现场照片中有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镇政府在答辩意见中亦认可其参与了拆除行为,其虽主张具体组织拆除主管是涿州市政府,镇政府仅是按照市政府要求参与,但该理由不能阻却其参与拆除行为的事实。结合案涉《涿州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xx村改造项目征收活动事实单位为xx镇政府”的内容,足以认定xx镇政府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另涿州市政府自认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因此,xx镇政府与涿州市政府系被诉拆除行为实施者,作为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2。被诉拆除行为发生在2022年,应适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二被告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径行拆除原告房屋,超越职权,应确认违法。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二被告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吴xx位于涿州市xx村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涿州市xx镇人民政府、涿州市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