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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

日期: 2023-07-17
浏览次数: 6

北京:企业多次申请用地备案不受理,打官司告镇政府法院判了!

原告

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将村内提供的包含荒摊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原告,由原告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为种植业、观光农业等。

同年9月8日,双方就土地调整、道路修建、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均在被告xx镇政府见证下签署备案。

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1999年12月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科研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废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

2018年5月3日,随着国家对农业设施用地政策的逐步细化,被告召集原告在内的辖区内农业项目企业组织座谈,要求配合完善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原告当时积极响应,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找到指定测绘单位并缴纳了费用、提交相关材料,等候政府进一步指示。但之后政府却不了了之。

由于此次完善手续系政府主导,而非原告主动申请,在政府部门没有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过多纠结此事,只当是已经合规了。


多次要求办手续不处理


2021年7月13日,原告接到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责改通知),称原告自1999年存在至今的农业设施项目不符合现行《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所要求的备案手续,要求原告完善。

原告立即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找到被告解决此事,但是这一次被告百般推脱,而且对原告历次提交的材料都不予作出任何回复或工作指导。

2022年8月30日,原告最后一次请求被告加紧办理备案手续,此时原告的农业设施已经被被告违法强拆,重建设施必须取得符合现行要求的手续。但是被告仍然是不回应、不处理、不解释,这令原告心急如焚。



行政诉讼


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云刚、管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调查发现:

原告项目在1999年建立以来就是公认的农业项目,既未改变用途,也未新建扩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完成垃圾整理后可用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可新建种植用房、养殖用房、配套用房等。1999年始建规模达到8000平方米,未占用耕地。由于当时我国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未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因此并未办理其他手续。随着原告农业项目的调整、科研技术的提高以及配合政府部门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指标,原告经营20多年不仅没有进行任何新建、扩建,反而一直缩减建筑设施的面积,截止到2022年被告非法强拆前,原告的管理用房、库房、梅花繁育室、梅花驯化室、温室、配电室、水塔仅剩4327.96平方米,且均是《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导则》列明的设施,不能出现无法办理证件的情况。

随后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于1999年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完成涉案房屋建设,均属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早在1999年就完成了签订和备案,具备办理完善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条件。

2.2001年原告注册成立时领取的营业执照,证明曲xx为原告成立时的发起人和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原告可以依法行使协议书的所有权利,是土地的合法经营者。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涉案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设施农业,原告依要求整改完善手续,被告作为备案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履职。

4.《关于请求尽快解决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自行纠正错误限拆决定,依法推进政企和谐发展的建议函》及邮件跟踪单,证明2022年4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请求被告尽快指导原告完善手续,被告未予理睬。

5.《关于再次申请加快办理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梅花展览中心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的请求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建设方案、项目测量成果、土地复垦承诺书)、邮寄跟踪单,证明2022年8月30日,原告通过自行学习《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将申请材料整理齐全按照新规规范格式打包整合邮寄给被告,原告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齐备,符合初审要求,被告应当依法组织部门联查,并在联查结束后5日内告知原告结果,但是被告并未进行任何相关工作。



法院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2019年12月17日起施行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前述通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及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于2021年2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乡镇(街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因此,xx镇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予以备案的行政职权。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以'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为收件地址、苗xx为收件人、“6178xxxx”为收件电话邮寄了《关于再次申请加快办理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梅花展览中心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的请求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而上述地址和电话均为xx镇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

现xx镇政府并未提供收发文记录、收发文件制度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故本院认定xx镇政府收到了原告邮寄的履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xx镇政府于2022年8月31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履职申请后,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其理应在查清事实、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

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针对2022年8月31日收到的原告北京xx农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事项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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