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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又一胜案,“民告官”副市长出庭应诉,市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书!

日期: 2024-04-23
浏览次数: 6
案件要点: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关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应送交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鉴定。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以确保认定房屋价值准确,并保障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故被诉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

李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原告李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21年6月4日,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

原告因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律师维权,并提起诉讼,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022年5月29日与2022年7月份,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先后两次向原告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将原告的房屋鉴定为“危房”。

2022年8月6日,被告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万典律师均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帮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又一胜案,“民告官”副市长出庭应诉,市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书!
补偿决定之诉
S


在原告维权期间,被告龙港市政府又于2023年3月6日向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万典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作出的《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已被终审法院确认违法,在没有完成整改的情况下,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二、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原告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计算表》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错误。

原告的房屋在2022年8月6日已经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被告在2023年作出涉案决定书要求原告60日内腾退房屋。被告作出该决定书之前根本未对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作出的决定书内容不符合实际,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应当撤销。

三、被诉补偿决定内容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撤销。

本案中,被告没有组织原告选择评估机构,没有对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评估,没有对安置房进行评估,没有作出评估报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计算表》没有任何依据,其落款签字盖章的单位不明确,原告不知情。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内容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其中货币补偿的各项没有任何依据,且其内容明显低于房屋补偿启动公告之日被补偿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撤销。

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在2022年8月份就被违法强制拆除了,2022年10月份又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于2023年3月6日作出涉案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万典律师协助李xx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又一胜案,“民告官”副市长出庭应诉,市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关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应送交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鉴定。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以确保认定房屋价值准确,并保障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故被诉补偿决定认定的房屋价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无论是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还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均有权选择补偿方式。在作出补偿决定的场景下,规范正确的做法是先行制定补偿决定方案并送达被征收人,告知其限期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换言之,补偿决定方案系补偿决定的前置步骤,二者有所区别,不可合二为一,否则将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将补偿决定方案并入补偿决定,将导致补偿决定本身内容不确定。

具体到本案,被诉补偿决定一方面告知补偿方式及选择权,一方面又告知如逾期选择将进行货币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上述要求,且补偿决定作出时究竟是进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不明确,有违行政行为既定力和安定性。

综上,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告已主动撤销,而原告坚持要求确认违法,故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补偿决定违法。 


浙江:又一胜案,“民告官”副市长出庭应诉,市政府自行撤销补偿决定书!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征决字【2023】第x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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