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
徐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徐x系山东省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使用宅基地并建有地上房屋,且宅基地在1997年已经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苍山、临沭两县部分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鲁政字(1997)97号)已经转为国有。
因涉及朝阳北片区征收,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以(兰陵政征公告字2020第1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已经被列入兰陵县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但兰陵县人民政府并未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补偿决定,也未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
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损失惨重,故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协助徐x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复决字【202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另外关于涉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万典律师也通过诉讼后被法院判决撤销。
强拆确认违法后征收方仍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后万典律师协助徐x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签收后但至今未予以答复,故万典律师再次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徐x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万典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所涉补偿协议也被依法撤销,故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案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职责。
本案中,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行为已经被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涉案房屋所涉及的补偿协议也因严重违法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故申请人有权提起赔偿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二、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强拆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申请人已经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申请,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任何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在签收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但至今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处理,明显严重违法,申请人提出复议具有事实依据。
兰陵县人民政府复议认为:
本案中,本机关作出的兰陵政复决字〔2022〕36号行政复议决定已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徐x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