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强拆行为,系通过合法的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原告江xx位于兰陵县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
江xx
代理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原告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告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原告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22年4月3日,原告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
2022年5月5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江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江xx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私房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系房屋征收部门,为本案适格被告。
2、房屋原状照片,证明房屋原状。
3、2022年5月5日房屋被强拆后现场照片,证明被诉强拆房屋行为存在。
4、110及12345电话录音光盘及文稿、通话记录照片,证明被诉行为发生后,110及12345都认为属于政府行为,要求原告找拆迁部门解决。
5、(2021)鲁13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人民法院认定xx片区征收项目选定临沂xx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违法,其作出的相关评估结果及依据评估结果签订的补偿协议均属无效。
6、兰陵政复决字[2022]xx号、兰陵政复决字[202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同片区内的强拆行为被告实施,本案与另两案件情况相似,同样应当推定被告为本案的责任主体。
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建设局辩称:被告没有实施拆除行为,江xx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江xx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且被告主张原告已经于2022年4月27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协议系原告所签。
关于兰陵县住建局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康静律师认为:
本案中,兰陵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明确载明房屋征收部门为x县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且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房屋征收部门是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实施被诉行政行为。因此推定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实施,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强制拆迁还是否合法,康静律师认为:
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强拆行为,系通过合法的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原告江xx位于兰陵县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原告江xx位于兰陵县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