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当然也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
本案中,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围墙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
江xx
代理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申请人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申请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22年4月3日,申请人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
2022年5月5日,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江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江xx位于兰陵县xx街道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兰陵县住建局强拆违法后,征收方却迟迟不与江xx协商补偿安置事宜,也没有进行任何赔偿。
2023年12月28日,康静律师协助江xx以邮寄方式向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签收,但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仍没有任何答复。
紧接着康静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赔偿申请书及邮件回执单照片、邮件轨迹查询截图;
2.城镇私房所有权证;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兰陵政征公告字2020第x号)、兰陵县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兰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5.房屋原状照片及被拆后现场照片等材料。
兰陵县人民政府复议认为:
本案中,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围墙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江xx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依法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