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并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程序不合法。故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对原告所建住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
董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兰陵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原告董xx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22年4月24日,xx社区居委会发布《xx庄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家庭的房屋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因并未依法履行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手续,原告不同意征收,也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3年11月6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董xx在2023年11月28日之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房屋。
2023年11月10日,有大量人员突然来到原告家中,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抢夺原告及家人的手机,并将原告及家人从房屋中带离,造成原告家人李xx左侧肋骨骨折。封锁现场后,相关人员强行将原告家中物品搬走,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董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关于当地部门认定原告非法占地一事,万典律师经调查认为:
涉案宅基地系原告所在村于2003年时统一划分(村里有2003年的地亩分册)用于建设住宅的宅基地,而在2022年4月社区发布的补偿方案第8条“宅基地产权认定”中也明确规定设立宅基地产权认定小组,对本片区宅基地产权认定的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社区居委会备案后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结合旧村改造项目宅基地摸排公示表(记载原告“应享宅基”243平方米),足以认定在产权认定中已经认定涉案宅基地系本村统一划拨的合法宅基地,故根本不存在非法占地建设的基本事实。
被告所谓的未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是因为客观历史原因即兰陵县各机关在2003年以来普遍不重视宅基地审批、确权发证工作导致执法不规范、不到位造成的,这是原告所在村宅基地划分中的普遍现象即大家都不知道也没有办理除村划分宅基地之外的用地审批手续,故其属于客观历史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等同于非法占地。
对原告户这种早已形成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宅基地缺乏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完全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不存在任何补办手续方面的障碍,应当切实保障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被告却在原告不同意其违法实施旧村改造的情况下,不顾客观事实、不讲法律就直接称原告属于非法占地、必须拆除,明显严重违法、错误,也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了解案件事实之后,万典律师通过行政复议,确认了案涉房屋被拆除系xx街道办组织实施的拆迁。于是万典律师协助董xx将街道办事处告到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xx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并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律程序,亦无证据证实存在生效的强制执行决定而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程序不合法。故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对原告所建住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兰陵县xx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1月10日对原告董xx位于兰陵县xx村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陵县xx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