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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内容提要法的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往往位于法律、法规的总则和分则之后。附则是法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使它不同于法的附件,附则的存在对于总则和分则的有效实施有重要的意义,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有附则(如《民事诉讼法》就没有附则),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法规没有附则性的内容,而只是将其放在了总则或分则中。一般来说,法的附则由技术性规定(如术语的定义)和规范性规定(如授权规定)组成,以前者为主。具体来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关于名词和术语的定义或解释。包括对专用术语含义的界定(...
  • 2019 . 04 . 1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日期、原拆迁条例废止日期以及本条例与原拆迁条例之间衔接的规定。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拆迁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自2011年1月21日起,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意...
  • 2019 . 04 .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 2019 . 04 . 1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2月9日(注:《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法》请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中“河南”)(采晴整理)
  • 2019 . 04 . 10
    豫林经(2013)48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一、废止2005年3月18日我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或上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一)干果类...
  • 2019 . 04 . 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 〔201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负责...
  • 2019 . 04 . 10
    郑州市政府郑政[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注:《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请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中“河南”)(采晴整理)
  • 2019 . 04 . 1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一)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主权调整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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