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但并不服该《决定》,从而对泗水县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泗水县人民政府决定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当时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征收决定。
法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安置房超出的面积,可以约定优惠价或者按市场价补差价。
拆迁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的补偿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那么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的,也可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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