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点:
因项目建设强行占用土地并不同于土地征收,对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从法律法规依据、职责权限、行政程序、证据等方面予以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本上是集体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该地类属性争议的实质又是征收补偿争议。但是,无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是耕地,或者是其他性质的集体土地,对于审查强行占用行为的合法性而言,并无实质影响。即使对强行占用集体土地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也解决不了集体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及征地补偿争议。对于地上附着物损失而言,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财产价值为限。由于行政机关已支付了补偿费用,便无还可以取得赔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故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无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必要性。
二、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最高法行申4XXX号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争议系因淮北市高铁项目工程建设需要在征地报批程序完成之前先行使用涉案集体土地而引发。再审申请人李XX等46人与李兆新提起本案诉讼,系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杜集区政府和朔里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行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再审被申请人是否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土地和再审被申请人实施用地行为是否合法。(一)关于再审被申请人是否超过批准范围使用土地的问题。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关于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的规定,报批材料包括“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由于该材料是就涉案高铁项目控制性工程建设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的基本材料要求,理应具备。且依常理,尽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所作1257号复函本身未载明工程用地的具体位置,但该函系同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先行用地工程项目及具体用地面积,故结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请示等相关材料,1257号复函所批准的先行用地范围也应当是明确的。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有欠妥当。(二)关于再审被申请人实施用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尽管再审申请人诉请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强制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由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所作1257号复函仅是对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函复同意先行用地,不涉及将涉案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问题,不具有征地的法律效果,故再审申请人所称“征收”并不符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际属性,被诉行政行为仅可能是其所诉称的强行占用。对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从法律法规依据、职责权限、行政程序、证据等方面予以审查判断。一、二审法院未予深入审查亦有欠妥当。
尽管一、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完善之处,但本案并无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一、二审法院已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对工程项目涉及的朔里镇坡里村再审申请人等人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丈量、登记核实,并支付了相关补偿费用。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再审申请人未对此事实提出异议,亦未主张其所诉行政行为还对其造成其他损失。从再审申请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主张,尤其是其向二审法院上诉及向本院申请再审所称一审法院法官让其将诉讼请求中的“宅基地”改为“原告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剥夺其诉讼权利、原审法院未查清其使用的土地为宅基地等情况看,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根本上是涉案集体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该地类属性争议的实质又是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争议。但是,无论其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是耕地,或者是其他性质的集体土地,对于审查其所诉称的强行占用行为的合法性而言,并无实质影响。即使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对再审申请人所诉称的再审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强行占用涉案集体土地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也解决不了涉案集体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及征地补偿争议。且就再审申请人所诉称的地上附着物损失而言,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财产价值为限。由于再审被申请人已支付了补偿费用,再审申请人便无还可以取得赔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故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无助于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必要性。对于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争议,再审申请人宜通过法定途径另行寻求权利救济。因此,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XX等46人的再审申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