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进行。
在23日的初审中,草案主要修改完善了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等内容。
1、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草案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入市的条件。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
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草案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同时,草案对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包括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在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方面,草案原则规定,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