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湖北省樊口二站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湖北省樊口二站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
(一)薛家沟排江外港左岸:薛家沟闸(桩号0+000)至鄂州市特种铸钢厂(桩号0+650)河段背水侧堤脚(无明显堤坝的为河岸临水侧岸肩)与杜沟南路、杜沟北路以东、工业路以南的围合范围;
(二)薛家沟排江外港右岸:自薛家沟闸(桩号0+000)至樊口电排站出水港汇合口(桩号0+560)河段背水侧堤脚(无明显堤坝的为河岸临水侧岸肩)与樊口电排站进、出水港围合范围;
(三)薛家沟民生桥:民生桥左右岸桥头半径50米范围内。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它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现有在建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开垦荒地、植树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活动。
三、鄂州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四、鄂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积极督促项目法人和规划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调查结果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保护群众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征地移民前期工作顺利进行,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