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区政发〔2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促进荆州区范围内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充分体现村级留用地资产价值,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做好荆州区村级(含村改居)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级留用地标准
村级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支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村级留用地规模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依法征收农用地(原则上不含城市道路、公园等基础公共设施项目及村民宅基地)面积的10%控制(含待征地)。
二、规范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
(一)货币补偿。村级留用地的货币补偿价值为留用地面积乘以商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主要用于置换(购买)门面房及经营性用房等物业资产(资产价值评估确定),经报请区政府同意也可优先用于解决其失地成员养老保险、消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得用于分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留地开发。征收的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按总面积的10%进行征收转用,并划转为集体商业用地,作为村级留用地(受规划条件限制,留用地未留足的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可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合作开发项目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原则上以货币补偿后置换物业方式为主,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留地开发。具体开发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批准。村级留用地应当按程序申请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为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保值增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物业资产原则上只能用于对外租赁收取租金,不得自主经营或参与经营。村级留用地不得用于本留用地以外的其它经济实体的抵押担保。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开发本留用地确需实施抵押担保,必须按程序报批。抵押所得价款应全部用于本留用地开发建设,不得用于其它建设和投资。
三、加强村级留用地监督管理
(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是村级留用地管理的监督主体,负责统筹本区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及资产监管工作,对留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负总责,对留用地建设项目确定、规划方案编制、出让收入核发、资产收益分配等严格把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是村级留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协调、监督村级留用地资产收益使用情况。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实施主体,负责确定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对置换资产的运转、留用地的开发建设等负责具体实施,制定村级留用地资产收益使用办法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留用地相关资产的使用中,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实行村务公开。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1日
(采取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