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东至博山区崮山镇劳务站、西至焦裕禄纪念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源泉镇北崮山村;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西至博山区北崮山村居民点、北至焦裕禄纪念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源泉镇北崮山村;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北至博山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南至李家窑中街、西至博山区商业幼儿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西街道办事处李家窑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博山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由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玉花;联系电话:2758841。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