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源征公告〔2019〕3号
为满足我县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沂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振兴西路以北、南麻街道办事处西侧地段,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东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以南、新城路以北,沂源一中西侧地段,征收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沙沟居民委员会、沙岭子居民委员会、东埠村村民委员会、西埠村村民委员会、南埠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沂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包干方式补偿的,按照沂源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干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沂源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13日由沂源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勘测定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涉及包干方式补偿的,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
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沂源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沂源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沂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纪玉;联系电话:0533-3256635)
沂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