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征公告[2019]53号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九州制药厂以西、工业二路以北、董家村以东、西阿村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董家村,白塔镇西阿村、小海眼社区;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汇强汽车以西、小海眼社区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塔镇因阜村、小海眼村、饮马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掩的村西首工业园、南至掩的村耕地、西至掩的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塔镇掩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掩的村西首工业园、北至掩的村林地、东至掩的村居民点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塔镇掩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小店村农村道路以东40米、北至小店村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塔镇小店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原205省道南庄段以西、南至南庄村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源泉镇南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柳杭减速机厂以西、北至汪溪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李芽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银龙村村东、西至银龙村耕地、南至银龙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银龙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银仕来纺织公司以南、徐雅村居民点用地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徐雅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张博附线以东、东至汪溪村居民点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域城镇李芽村、汪溪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北外环路以南、小店村采矿用地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塔镇小店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北外环路以北、小店新村以东、小店村老年公寓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塔镇小店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3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4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博山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由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玉花;联系电话:2758841。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