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淄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淄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临淄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改造计划政府主导的棚改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原有住宅被征收后,征收人将应安置的房屋及政策规定的补助款等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愿凭房票在本区范围内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或购买二手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征收人给予购房补贴。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棚户区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区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应安置房屋价款按照政府有关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房屋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能够严格遵守房票管理制度,能够诚信履行有关合同、协议,同意按房屋成交总额的3%以上向房票安置对象给予购房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营业执照》、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等材料,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进行公示,纳入区安置房源库,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纳入安置房源库的房屋,实行房屋预(销)售监管,一经签订购买协议,不得另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安置房源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第八条 被征收人购买二手房用于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安置房屋需是本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现房,而且权属明晰,资料齐全,不存在财产纠纷等情况。
第九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房票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通过二手房市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四)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被征收人领取补贴资金。
第十条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在3个月内购房的,按照征收人确定的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享受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镇、街道和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房票兑换货币额度,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入棚户区改造专户。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选择二手房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镇、街道从专户进行支付。
被征收人的购房补贴由镇、街道从专户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或签订《购房协议》时,应依据承诺书兑现参与房票安置的购房优惠。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被征收人购房手续等相关资料,每月结算一次。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一个月内,按照房票面额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超过期限未选购房屋,房票自动失效,由镇、街道从专户中按照房票面额支付货币,但不能享受有关购房补贴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区财政、住建、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七条 房票式样由区房管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明确安置点或已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