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且应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在给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没有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属于程序违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执法局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依法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