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典案例|房屋征收决定已下,被确定合法性的房屋突然被认定违建?
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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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以拆违形式作为督促搬离房屋的一种手段,在征收项目中越来越常见。这种形式一般出现在平房房屋征收或是农村的房屋征收中。那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到底能不能再被认定成违建,且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原告颜先生系枣庄市市中区xx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合法拥有自己的房屋。2020年3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后陈湖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入户测量并制作《枣庄市征收房屋堪估表》。
在此之前,原告颜先生房屋所在的涉案地块于2011年已经实施过一次房屋征收,当时已按照规定进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且在其入户测量与评估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本次征收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等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房屋墙壁粘贴《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颜先生等村民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冯凯、兰玲两位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
颜先生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遂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8月该案开庭,庭审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案复函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法院,涉案复函认定了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以涉案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万典律师认为该原审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复函已对上诉人产生实质影响。本案排除了对被上诉人违建认定可诉性,将造成司法审查的空白。涉案复函适用对象特定,且不可反复适用,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综上所述,万典律师认为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复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特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颜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以涉案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复函对上诉人产生了实质影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二、复函直接认定上诉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影响了上诉人在棚改征收项目中的补偿权益,同时将上诉人一家居住多年的房屋认定是违建,面临被强制拆除的风险,不属于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三、本案排除了对被上诉人违建认定可诉性,将造成司法审查的空白。四、复函适用对象特定,且不可反复适用,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综上所述,万典律师认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又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也是浪费行政资源且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恶意的抢建建筑依法不予补偿。但在此时仍对被征收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情形则值得广大被征收人高度警惕,并及时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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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看点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依法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李女士、吴先生,山东省济南市xx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案情原告李女士、吴先生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拥有合法的房屋、车间及空白院落,因原告未见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征地手续,认为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且补偿标准过低,因此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限期拆除,原告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代理为了让被告依法撤销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李女士、吴先生二人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姜泉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万典律师认为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李女士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害了原告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主体适格。二、案涉房屋及车间均为合法建筑,依照规定不应当被拆除,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侵害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被告滥用法律。三、被告不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限。因为责令期限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被告虽然可能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的权限,但是被告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的职权,故被告所做该行政处罚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四、被告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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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女士,山东省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原告王女士系山东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13间,其中8间为住宅,5间为商铺。2015年5月,泰安区xx街道办事处在未对王女士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不明身份者上百人将王女士的房屋强拆,其多年财产因该街道办的违法行为一朝尽毁。王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山东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街道办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于2020年7月向街道办申请行政赔偿,街道办虽已知悉,却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书”,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及赔偿。律师代理对于街道办收悉赔偿申请却迟迟未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王女士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陈朝阳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找回公道。万典律师认为王女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违法,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以赔偿。二、被告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拆行为,其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一家的人身权,应予以赔偿。三、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支付赔偿金或者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万典律师认为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致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人身受到了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原告王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向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决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xx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原告王女士在向xx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而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王女士的诉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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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如今,以拆违形式作为督促搬离房屋的一种手段,在征收项目中越来越常见。这种形式一般出现在平房房屋征收或是农村的房屋征收中。那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到底能不能再被认定成违建,且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基本案情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合法房屋遇征收成违建?原告颜先生系枣庄市市中区xx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合法拥有自己的房屋。2020年3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后陈湖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入户测量并制作《枣庄市征收房屋堪估表》。在此之前,原告颜先生房屋所在的涉案地块于2011年已经实施过一次房屋征收,当时已按照规定进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且在其入户测量与评估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律师代理征收决定作出后再下限拆通知,疑问多多本次征收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等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房屋墙壁粘贴《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颜先生等村民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冯凯、兰玲两位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颜先生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遂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8月该案开庭,庭审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案复函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法院,涉案复函认定了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以涉案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万典律师认为该原审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复函已对上诉人产生实质影响。2涉案复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