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依据
我市目前执行的《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为维护涉征群众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改善城市功能和面貌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高质量规范性文件。但其施行至今已有十年多时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了上位法变更、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基层和被征收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亟待予以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规定与市政府第43号令部分条款存在冲突,需要通过修订保持与上位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一致。
二是部分征收条款和补偿安置标准与征收实际和周边地区以及和市辖各县相比,均存在较大差距。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物价等因素,根据基层和群众反映意见,我市目前补偿安置标准需要做相应调整,并需要建立相应调整机制。
三是实际征迁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已超出现有政策的明文规定,存在所谓的明补和暗补现象,不利于审计工作开展,也易于产生征迁领域腐败。对基层执行过程中约定俗成的“政策外”有关成熟做法,对其中的合理部分有必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吸收借鉴。
四是我市市区征收补偿安置政策,除了市政府第43号令以外,以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台了部分政策文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议事协调机构文件进行了清理,此次政策修订,需要对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相关征迁文件相关合理部分予以吸纳。
二、 起草过程
(一)深入调查研究。2017年政策修改启动以来,我局先后对各区、开发园区及部分乡镇、村进行走访调研,了解掌握目前执行的市政府第43号令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先后到省内有关地市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拟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初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安置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10余次以座谈会或发函的形式征求各征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基层代表有关意见;2018年11月29日专题召开征收政策修订征求“两代表一委员”和群众基层代表意见;12月18日召开了政策修订听证会。12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估,并经过了相关部门的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安置办法》(送审稿)。
(三)汇报情况。《安置办法》修订过程中和送审稿形成后,先后9次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同志作了专题汇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省国土厅作了专题汇报,同时向省政府法制办作了书面汇报。
三、修改主要内容
新政策是在《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总体思路是切实保障涉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兼顾财力可承受性。总体上,修改后标准与现行棚改实际执行标准大体平衡,对住宅补偿适度宽松,非住宅适度从紧。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
修改具体思路围绕四个方面:
一是对现行条款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予以修改;
二是对现实征迁实际中成熟做法但没有明文规定的,予以合理吸纳;
三是对群众或基层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经过调研论证基础上予以明确;
四是对程序上不完善的地方及时予以完善,确保程序合法。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安置补助费发放方式。将安置补助费部分给付被征收人后剩余部分缴纳至社保基金账户调整为全部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主体和时限要求。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订,按照国土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统一确定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
三是增加安置方式,即按政策规定增加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方式供被征收人从中选择。
四是提高住房安置标准。由目前人均30平方米(不补差价)和人均按建安成本价增购10平方米政策调整为人均40平方米(不补差价),取消人均增购政策。
被搬迁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住房应安置面积,超过部分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补偿给被搬迁人。
五是取消住房补贴作为住房安置审核条件的规定。
六是明确货币化补偿计算方式。即货币化安置金额按拟安置地点市场评估均价乘以应安置面积确定。
七是明确特殊人员优惠政策,即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未再生育子女的家庭,征收补偿安置时给予每户补助5万元。此外,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已达法定婚龄未结婚、孤儿或丧偶独居的,按人均5万元给予补助。
八是明确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对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户补偿登记时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其住房合法补偿面积由征收主体组织认定并公示后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九是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10个月内新生儿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可以补报住房安置。
十是明确搬家奖励费奖励方式和标准以及超期过渡费支付标准。即对合法住房的搬迁奖励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搬家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对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住宅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一是明确非住宅搬迁有关补偿内容和补偿方式。分为三类情况给予补偿,即:(1)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净值计算补偿金额。(2)对2005年底航拍图上虽有图斑但无土地批准和规划手续,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净值的70%计算补偿金额。(3)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搬迁的,适当给予搬迁补助费。
十二是增加非住宅搬迁补偿方式。即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给予补偿或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协商补偿,供被征收人选择。
十三是增加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方式。即在按照征收公告日前一年税后月平均利润,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基础上,增加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5‰给予补偿,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十四是完善审计监督、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明确对相关职责要求,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正、有法可依,经得起检验。
(注:《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请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网站中“法律法规”中“安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