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成都市龙泉驿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融资模式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而当地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是融资贷款的必备要件。为规范我区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促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6〕21号)规定,在充分征求区级相关部门与区政府法制办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一)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全区棚户区改造的总体需求,统筹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要求等因素,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规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公平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二)购买主体。《办法》所指购买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可以为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区管局或其下属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三)承接主体。《办法》所指承接主体是指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符合国家和区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若为政府融资平台,必须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通过合法程序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职能。
(四)购买内容。《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五)购买资金来源。《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六)购买程序。《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为以下六个步骤:
1.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科学测算拟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预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2.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3.确定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对工程建设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4.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5.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对服务全过程的实施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组织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6.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七)部门职责分工。《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
1.区房管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总规模及年度规模,牵头组织实施,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2.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资金,按照购买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向购买主体拨付资金。
3. 区发改局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要求,出具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及立项批复的相关文件。
4.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职能部门进行问责。
5.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6.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7.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解读人:吴一波)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