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成都市房管局 发改局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公布实施,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民政局
2015年8月7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有效配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成都市房管局 发改局 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成房发〔2015〕72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区公共租赁租房和廉租房全面实现并轨运行,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我区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我区住房保障主要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即房管部门提供房源给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居住,申请家庭按期缴纳房租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即是实物配租所用房源;货币补贴,即符合低收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行租赁市场上的住房,房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人口及房屋租金按规定发放租金补贴。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筹集、申请和审核、配租及后期租赁管理和货币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筹集
第五条 统一申报建设计划。并轨运行后,我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现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轨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六条 统一土地供应。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重点保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地。
第七条 统一资金来源。并轨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原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投资按照要求仍专项用于相关申报项目建设。并轨后,根据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含租赁补贴计划)申请中央、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补贴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按要求进行使用。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第八条 统一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提供简单、适用、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
第九条 规范筹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采购和租赁等多方式筹集房源。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税费优惠等政策,鼓励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等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以下收入的龙泉驿区户籍城乡家庭、单身居民、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准入条件实行动态调整,由区房管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分类申请条件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以下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一)取得龙泉驿区户籍满一年且在龙泉驿区实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
(二)2人(含2人)以上家庭收入在3.4万元以下(含3.4万元),年满45周岁单身居民(低保单身居民不受年龄限制)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
(三)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四)家庭人数2人(含2人)以上的,主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下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一)取得龙泉驿区户籍满一年且在龙泉驿区实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
(二)2人(含2人)以上家庭收入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年龄4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无其他用途房屋;
(四)家庭人数2人(含2人)以上的,主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新就业大学生(集体租赁)
(一)由用工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申请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工作年限不超过5年;
(二)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三)在龙泉驿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无其他用途房屋。
四、外来务工人员(集体租赁)
(一)由用工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申请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
(二)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三)在龙泉驿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作,持有龙泉驿区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
(四)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无其他用途房屋。
第十一条 本章第十条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人的总和。其中,申请家庭为个体经营户的,有营业执照执照或纳税情况的应通过工商或地税部门根据纳税情况核定其收入,若无营业执照或纳税情况的,社区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充分了解其经营的类型、状况,以周边同类经营收入核定其家庭收入。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应把购买失业保障、社保和医疗保险等部分扣除后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曾享受过拆迁、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的,申请保障时要将安置面积计入其家庭私自有房屋产权面积;申请家庭成员曾享受过超过50万元货币补偿安置的,原则上不予以保障;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货币补偿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协议起满3年才可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离婚析产造成住房困难的,自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满3年,可申请住房保障。因重大疾病、车祸、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住房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十四条 因自有住房属于危房无法居住的,由社区、街道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租赁亲戚或父母住房申请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租赁的住房面积应在人均16平米以上,且申请人与所承租的住房无权属关系。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在并轨后将填报统一的《龙泉驿区住房保障申请表》,提交的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一)低收入申请家庭(含低保家庭)
1.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 家庭成员住房证明、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明,其中,离婚的需携带离婚协议,非婚子女由街道、镇乡(或社区)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3. 申请租金补贴的,还需提交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东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材料不作硬性要求(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二)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
1.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其中,非婚子女由街道、镇乡(或社区)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2. 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3.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其中,有劳动单位的应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个体户、工商户等灵活就业者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连续购买2年社保的证明等资料;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机构出具领取社保的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工资证明;国家、事业单位的出具单位工资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三)单位集体租赁(含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申请人收入证明,应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委托书、职工授权委托书(原件)。
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用工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由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民(社区)委员会统一受理,并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和调查,并对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八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采集、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负责对申请人的低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出具《成都市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区房管部门通过住房登记系统核实申请对象的房产信息;社保、车管、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配合做好收入审查。
第二十条 区房管部门对经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成都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房管、民政、公积金等多部门同步并联审核。同时,对申请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第二十一条 区房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户资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予以通过审核。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核后,符合公共租赁租房补贴条件的,区房管局根据补贴协议及补贴标准,定期将公共租赁租房租金补贴存入申请人银行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申请人携通知书、身份证、2张近期照片等资料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缴纳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低保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时不缴纳保证金,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家庭缴纳500元/户保证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缴纳2000元/户保证金,按照市场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缴纳3000元/户保证金。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现轮候原则,按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分批次进行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困难家庭优先配租管理。并轨前在建的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项目,应优先解决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剩余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并轨后,腾退廉租住房和新立项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配租管理。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保障对象依困难程度优先摇号轮候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按照年度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保对象、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对象三类,分批次摇号配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孤儿等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申请对象根据摇号顺序轮候分配房屋。
第二十七条 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公租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的40%(即5元/平方米)、80%(即10元/平方米)三档收取,廉租租金的标准由房产管理部门、物价部门会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场租金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 廉租租金标准。低保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范围内按1.5元/平方米计租,超过保障面积的按5元/平方米计租,低保单身家庭在保障面积范围内(即24平方米,下同)按0元/平方米计收租金,超面积部分按5元/平方米计租;家庭人口2人以上(含2人)的,保障面积范围内按1.5元/平方米计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的按5元/平方米计收租金。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范围内按2元/平方米计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的按5元/平方米计收租金。
2.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内按5元/平方米计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的按10元/平方米计收租金。
3. 租金标准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今后房屋租金和市场租金标准按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租金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房产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对存在多种特殊困难的家庭,租金减免可累计减免直至实现零租金,具体减免、补贴办法由区房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统一租赁合同签订。并轨后,已分配入住和尚未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签订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3年,租赁期间租金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 统一租赁资格复审。租赁期限届满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申请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年审申请。经年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因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并根据相应的条件调整租金标准。
第三十四条 经年审,保障对象收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根据年审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
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年审后收入超标,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调整为对应的中等偏下公租房标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非廉租租金标准保障对象年审后收入减少,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家庭,调整为对应的廉租租金标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年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立即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过渡租住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的80%(即10元/平方米)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并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的80%(即10元/平方米)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还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2.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 因家庭人数减少,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超出住房困难标准;
5.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6.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保障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载入个人征信记录,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2.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 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龙泉驿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龙房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