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土地政策法规对临时用地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较难把握和操作,需要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二是保护耕地的需要。现实中,存在以临时用地之名行违法占用耕地之实,临时用地监管难等问题,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对于耕地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三是保障发展的需要。《暂行办法》明确了申报临时用地的范围,审批程序等,便于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提高办事效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我局起草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龙泉驿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明确临时用地审批前需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临时用地申请单位向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由镇乡(街道)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二是强化镇乡(街道)监管责任,由镇乡(街道)参与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镇乡(街道)三方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在三方协议中必须有镇乡(街道)监管责任的相关条款,且日常监管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发现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书面函告相关部门。三是临时用地使用者未按期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楚废弃物或未履行复垦义务,恢复原状的,由临时用地所在镇乡(街道)代为组织拆除或复垦,相关费用从临时用地使用者缴存的临时用地建构筑物自行拆除诚意金和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四是建立了临时用地建构筑物自行拆除诚意金制度,具体数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三方在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由镇乡(街道)建立专门账户负责收取。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主要包括五类:1、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配套设置的临时工棚、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临时便道;2、工程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选址勘探临时使用的土地;3、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等线性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4、因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灾需临时使用的土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明确临时用地的审批主体、报批材料、报批程序。《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和申请材料。《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在2公顷(含)以下的,经区国土局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涉及行业分管区领导专题会议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经区国土局审查通过后报区土管会审议批准。一次性使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经土管会议定后,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三)明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要求。《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延期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四)明确对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期拆除,所在镇乡(街道)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代为组织拆除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临时用地到期)《暂行办法》第四章是关于监管措施的内容,共3个条款。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