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办发〔2018〕3号
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国有平台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龙泉驿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临时用地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管线铺设、抢险救灾等需要,经批准后可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具体适用以下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包括建设项目施工配套的临时工棚、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临时便道。
(二)工程地质勘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
(三)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等线性工程需要临时使用。
(四)因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灾需要临时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临时使用原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得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但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按程序报请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执行。
第四条(要求) 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
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临时用地使用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恢复方案履行复垦或恢复义务。
在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时,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职责分工) 镇乡(街道)、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镇乡(街道)作为临时用地管理主体,负责出具临时用地选址的初审意见;负责监督临时用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管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后续工作;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者将到期的临时用地完成拆除复垦,并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到期未拆除的临时用地,代为组织实施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对没有复垦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临时用地,代为组织实施土地复垦。
(二)区发改局、区科技和经信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区规划局负责出具临时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区环保局负责出具临时用地环境保护意见;区农林局负责出具临时占用林地意见(占用林地的),土地复垦的土壤质量验收意见(占用农用地的);区水务局负责出具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临时用地污水处理等审查意见。涉及其他临时用地的,根据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审查意见。
(三)区国土局作为临时用地审批主体,负责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或镇乡(街道)完成土地拆除复垦,并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协议)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已征收未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土地),由临时用地使用者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属镇乡(街道)三方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应当载明临时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现状,用途,使用期限,复垦措施,租赁费、复垦费和土地拆除诚意金的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镇乡(街道)监管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复垦或恢复方案)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和措施。
临时用地占用非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编制土地恢复方案,明确临时用地到期后恢复土地原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恢复的时间和措施。
第八条(前置条件) 临时用地申请者向临时用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由镇乡(街道)报区政府专题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
第九条(申请资料) 临时用地申请者需向区国土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临时用地申请(含临时用地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拆除复垦承诺等)。
(二)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审批意见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三)临时用地的规划审查意见,环境保护意见,林地使用意见(占用林地的),水务审查意见,区发改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等。
(四)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五)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恢复方案。
(六)临时用地卫星影像范围示意图、勘测定界图及勘界报告。
(七)临时用地申请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八)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土地在2公顷(含)以下的,经区国土局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涉及行业分管区领导专题会批准;临时使用土地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经区国土局审查通过后报区土管会审议批准;一次性使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经区土管会议定后,报省级及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建构筑物自行拆除诚意金和土地复垦费) 在区国土局出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临时用地使用者须向临时用地所在镇乡(街道)按不低于1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临时用地建构(筑)物自行拆除诚意金,并向区国土局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农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第十二条(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延期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占用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到期拆除)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临时用地使用者需在3个月内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除废弃物,恢复原状并报所在镇乡(街道)验收。按期拆除恢复原状的,镇乡(街道)退还临时用地建(构)筑物自行拆除诚意金。
未按期拆除的,不予退还临时用地建(构)筑物自行拆除诚意金;由所在镇乡(街道)编制拆除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在6个月内代为组织实施拆除,拆除费用从临时用地建构筑物自行拆除诚意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到期复垦) 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用地期限届满后,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3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通过区国土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土地复垦验收,凭验收合格意见退还土地复垦费。
未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或验收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不予退还土地复垦费,由所在镇乡(街道)受区国土局委托在6个月内完成复垦工作,所需费用在土地复垦费中列支。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责任) 临时用地批准后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书面函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监督问责)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期拆除,所在镇乡(街道)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代为组织拆除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处罚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临时用地使用者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区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区环保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临时用地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区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三)临时用地使用者拒绝、阻碍区国土局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区国土局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 本办法由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 本办法从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采取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