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国有平台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以下简称“安置小区”)房屋维修管理工作,健全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机制,保障安置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正常使用,及时化解和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解决我区安置小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遗留问题,参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府发〔2007〕87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发〔2018〕13号)、《关于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7〕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置小区是指本区行政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生态移民的拆迁安置小区。
第三条 本行政范围内安置小区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置小区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资金。
第六条 安置小区每年的维修资金来源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条 安置小区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符合使用范围和条件,但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从维修保障资金内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安置小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第八条 安置小区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乡(街办)”〕作为安置小区监管主体,负责制定、执行、协调安置小区维修保障工作,规划、建设、财政、房管、国土、审计、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相关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区安置小区维修保障工作相关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置小区维修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九条 安置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维修申请。当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要维修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向属地镇乡(街办)提出维修申请。
(二)现场踏勘。属地镇乡(街办)收到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社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予以确认,对踏勘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可以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房管、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联合检查,根据职能职责给出意见建议。
(三)上报。镇乡(街办)根据现场踏勘的结果,对维修资金项目进行初步预算,并拟定书面文件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组织维修
由安置小区属地镇乡(街办)、区国有平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选定施工单位后进行施工,严禁项目业主拆分项目,规避审批中程序和招标(比选)程序。
同一小区、同一时间段出现多个维修项目时,原则上以总包的方式确定维修单位进行施工。
维修工程承包人的确认、工程总量的变更、项目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及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金拨付。维修保障资金付款比例依照审计进行拨付,但需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的退还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负责工程项目比选或招标文件、中标公示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达到招投标限额的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审查备案、中标结果备案、合同备案、工程变更、质量、安全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镇乡(街办)、区国有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申报维修项目,严禁拆分、虚报维修工程套取保障维修资金,严禁将不属于安置小区维修保障资金的项目纳入使用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解决我区安置小区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在本办法实施以前未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规定补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安置小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之后的新增安置小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具体施行中的问题,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