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利用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
管理利用实施办法(暂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充分保护和开发利用农用地资源,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及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生态移民项目(含长安垃圾场周边移民项目)实施完成后,区政府委托区农投公司代管的农用地(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林地、荒山、荒坡等,下同)。生态移民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过渡期(产业化项目落地前)日常管护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明晰管理责任
成立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利用工作小组,牵头负责全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利用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区农投公司承担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利用主体责任,属地街镇乡承担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利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细化管理措施
(一)加快土地移交。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完成后,属地街镇乡负责核清项目区土地资产情况,在土地权属无纠纷的前提下,协调相关村委会与区农投公司签订《农用地交付协议》,并协助区农投公司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二)加强过渡期管理。在产业化项目落地前(过渡期),开展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日常管护、果树托管等工作,预防森林火灾,严防乱搭乱建、乱挖乱伐、乱倒乱占等违法行为,避免土地撂荒和果树失管。
1.加强日常管护。由区农投公司牵头负责,并具体委托属地街镇乡组织管护队伍管护,具体包括严禁弃土、严禁盗伐林木、严禁侵占土地、严禁违规建设、严禁破坏农业生产设施和道路、森林防火等管护内容。土地管护经费由区农投公司统筹解决,可整合森林防火、森林管护等资金。土地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定期组织专项审计。同时,区农投公司应加强土地的合理利用,确保土地不撂荒、实现土地产出效益。
2.开展果树托管。根据生态移民区农用地利用规划,对交通、水源等条件较好的优质果树资源,由区农投公司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采取委托管理的,由区农投公司与托管业主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同一年一签),托管期内土地及果树的权属关系不变。托管期间,托管业主只能对托管区域内的现有果树和土地进行生产管理,不得砍伐和破坏,不得进行长期性、大规模的设施和其他固定资产投入,不得搞养殖。合同到期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入驻等导致合同终止,托管业主按照托管合同约定退出。区农投公司应及时将托管信息抄告街镇乡。
(三)实施生态恢复。按照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有关规划,有计划的利用生态移民区土地开展生态恢复与提升工作,主要包括25°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等。
(四)推进规模流转
1.流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农用地流转的主要用途必须符合我区分区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现代农业产业规划、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及“梦里桃乡”水蜜桃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
(2)坚持规模经营。鼓励工商资本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集中成片(不低于100亩)流转生态移民区农用地发展现代农(林)业。支持按照《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促进以休闲农业为主导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促进水蜜桃特色产业提升发展扶持政策》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坚持一三融合。围绕我区生态农业资源优势,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抓好“三产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以现代田园综合体为主要载体形式,集创意体验农业、休闲康养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于一体,农业(精品果蔬花卉及苗木生产园区)、文旅(乡村文化旅游)、民宿(精品民宿与特色小镇)互动融合为特征的现代都市农业项目,构建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圈。
(4)坚持农地农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流转后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将农用地“非农化”。
2.流转程序
(1)提出流转申请。农用地流转意向投资人向区农投公司提出农用地流转申请并提交投资人资质、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区农投公司收集汇总审核后上报审批。
(2)项目分类审核。按照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导向,将生态移民区项目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以发展现代田园综合体为主,农业、文旅、民宿互动融合为特征的现代都市农业项目,完成招商引资有关程序后,其农用地流转由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利用工作小组初审,并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另一类是以从事水果、蔬菜、花卉、苗木、中药材等纯种植业为主的项目,农用地流转实行分层级审批:流转农用地100亩及以上300亩以下的,由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利用工作小组审批;流转农用地300亩及以上的,由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工作小组初审,报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
在土地流转审查工作中,重点对流入方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地产业规划等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才能申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3)开展价格评估。区农投公司从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选评估机构,对拟流转生态移民区农用地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流转起始价格。
(4)实施公开交易。生态移民区农用地流转交易,必须在成都农交所龙泉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采取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公开进行,流转成交后由成都农交所龙泉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出具交易鉴证,流转双方按交易鉴证内容签订《农用地流转合同》。
(5)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200亩以下(含200亩)的,土地流入方须按1000元/亩向区农投公司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土地流转面积200亩以上的,土地流入方须按800元/亩向区农投公司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无乱搭乱建、破坏耕地、拖欠租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但已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到位,并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6)购买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农用地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按规定购买区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7)流转合同备案。农用地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区农投公司向街镇乡提供备案资料,街镇乡备案后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农用地流转面积达500亩以上(含500亩)的,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还应按规定向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四、严格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将农用地“非农化”;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建立以区农投公司和属地街镇乡巡查为主,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的生态移民区农用地流转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流转项目的土地用途、农业经营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强化责任追究
土地流出方(区农投公司)及属地街镇乡应认真履行耕地保护义务,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未及时制止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等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土地流入方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农投公司和属地街镇乡先期进行制止,并要求流入方按流转合同进行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查处。对污染农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农投公司和属地街镇乡先期进行制止,并要求流入方按流转合同进行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查处。对履责不力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给予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支持。
黄土镇洪安村生态移民区农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开川投公司承担农用地管理主体责任。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范围内农用地流转同时执行成都市森管委规定。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龙泉驿区生态移民区农用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龙府发〔2015〕1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