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棚改项目顺利实施签约,确保已签约棚改项目顺利实现拆除腾地,市房管局研究制定《都江堰市棚改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和意义。目前我市棚改项目个别被搬迁业主因被搬迁房屋面积较小或共有人过多,且他处无住房,加之我市现有政府存量房源面积较大,被搬迁业主的安置补偿款不足以购买现有政府存量房源,造成部分被搬迁业主不签订协议或不交房领款,影响棚改项目推进进度。为确保棚改项目顺利推进,解决刚需群体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制定了我市棚改项目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政策。
(二)《政策》的起草过程。为解决棚户区改造中被搬迁小面积刚需住户买房难问题,按照成都市相关会议精神,并结合都江堰市棚改实际情况,拟定了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并由市房管局于2018年3月23日组织召开了关于棚改项目共有产权房屋住房安置政策的研讨会,会上征求了市法制办、国资办、国土局、市危改中心、新城公司、奎光塔街道办、灌口街道办、银杏街道办、玉堂镇等单位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后报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2018年4月12日)审议,此次会议原则通过该政策。根据2018年4月12日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定事项,我局向市政府请示印发该政策,市政府办再次组织市房管局、市危改中心、市新城集团、市国资办于2018年4月24日讨论该政策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共有产权住房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房屋搬迁涉及的征收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搬迁业主产权人。
(二)共有产权住房来源。已纳入我市棚改自主购房平台中的现有政府存量房源,均可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进行销售。
(三)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资格。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项目(含征收项目、棚改项目)被搬迁房屋产权人,并同意腾退交付被搬迁房屋;同时提交实施单位出具的《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2.申请人及所属的家庭成员(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区范围内除被搬迁房屋外它处无住房,且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3.申请人的货币终结安置补偿款的80%部分不足以购买政府房源。
(四)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程序。由申请人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经申请人所在棚改项目的社区及街道办初审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危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选定房源后与市新城集团签订自身购买面积部分的《购买协议》;剩余面积由市新城集团委托市房管局代管,市房管局接受委托与购买人签订剩余面积的《租赁协议》。
(五)共有产权房屋相关要求
1.同一个购买人,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房屋,购买人选中共有产权房屋后,需一次性缴纳不低于被搬迁房屋安置补偿款80%的购房款;
2.共有产权房屋根据购买人缴纳购房款的金额计算出份额后,与市新城集团按份共有,其中属于市新城集团份额部分,购买人需向市房管局按季度缴纳租金。
3.共有产权房屋的价格与棚改户购买政府房源价格一致。但购买人取得共有产权房屋后,原则上需要在5年内支付新城集团所属份额房屋的尾款(即:需在5年内进行买断),在此期间支付新城集团所属份额房屋的尾款与购买共有份额的价格一致,租金参照我市租住安居住房的标准收取;5年以后买断的,新城集团所属份额房屋的尾款按该套房屋届时的评估价(不含装修)进行计算,且5年之后的租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4.购买人缴纳购房款后,与市房管局签订《租赁协议》。在未买断该套房屋之前,不办理权属证书,且购买人及其所属家庭成员(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不得购买其它市场房源。未办理权属证书前,该套房屋不得用于抵押、出租、出售等;
5.购买人取得共有产权房屋后,若因自身原因自愿退出共有产权房屋的,市新城集团无息退还购买人已缴纳的购房款,并收回共有产权房屋。购买人居住期间在该套房屋中投入的装修、水、电、气、光纤、宽带等费用均不作价。
6.购买人在使用共有产权房屋期间,若因自身原因不按上述规定缴纳租金,则在其买断该套房屋或市新城集团回收该套房屋时,按双倍收取购买人应缴未缴的租金。同时,市新城集团有权选择按上述方式计算累计未缴纳租金,按购买价格相应缩减购买人的共有份额。
7.共有产权购房人首次购房后,按购房比例缴存维修基金,待支付市新城集团所属份额的尾款后,应按规定补缴该部分份额应缴纳的维修基金。
(六)实施期限。该政策自发布之日其实施,试行期限2年。若在试行期间,成都市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应的共有产权政策,该政策与新政策有冲突之处,按新政策执行。
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