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府办发〔2018〕22号
赵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县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明确征地拆迁工作流程有关事宜通知。
一、健全组织机构
调整金堂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陈大用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黄朔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目督办、县信访局、县政府新闻办、县维稳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治理办)、县交通局、县农林局、县审计局、县房管局、县法制办。
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征地拆迁及城市改造拆迁指导小组、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和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县征地拆迁及城市改造拆迁指导小组,由罗兴国同志任组长。
(二)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周厚金同志任副组长。
(三)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文建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征地拆迁及城市改造拆迁指导小组做好征地拆迁的指导工作;牵头处理征地拆迁及旧城改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负责全县交通项目征(用)地的拆迁,杆、管线迁改和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及资金监管工作;其办公室负责督促乡镇(街道)摸底调查,完成拆迁交地,并负责资料收集及清、决算工作。
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做好项目拆迁资金预审和拨付工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并督促进度;负责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抽取并配合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抽样检查、核查决算工作;负责拆迁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审查,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住房安置结算及办证工作。
县目督办会同县国土局对项目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拆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对项目责任部门和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项目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化解和信访事项调处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的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维稳办负责指导属地乡镇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中风险评估和群众稳定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争取省、市重点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牵头负责征地范围内20万元以上杆线迁改项目的评审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争取园区内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牵头做好征地范围内杆、管线迁改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被征地范围内居民户籍的核查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统征统转项目所涉村组进行建制调整、撤销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和拨付项目拆迁资金;负责会同县国土局、县审计局抽取并配合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抽样检查和核查决算。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项目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业务办理、日常管理、政策解释及监督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征地拆迁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建设局牵头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监督、协调和综合验收等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落实项目选址、项目用地红线图的绘制工作。
县城管局(县治理办)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做好拆迁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高速公路、县内交通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
县农林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征地拆迁范围内涉及林地的拆迁补偿及规模化种植、养殖业的补赔偿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拆迁资金使用审计、监管等工作,会同国土局、财政局抽取并配合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抽样检查和核查决算。
县房管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会同县国土局指导乡镇(街道)完善司法拆迁相关手续,代表县政府向县法院提出司法拆迁申请。
相关乡镇(街道)负责按照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下达的征地拆迁任务,做好项目征地拆迁的实施和维稳工作;确保地块内的杆、管线迁改到位,新征地项目和旧改项目净地交付;配合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完成抽样检查和核查决算工作;按要求做好宗地结算工作,做好被拆迁人员安置房分配、结算工作;做好人员社保的确定与审核工作;做好已征待供和已供待建地块的环境整治工作。交通建设项目按照交通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启动前,由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负责收集拟启动项目红线图、规划资料、征地批文或会议纪要等,县国土局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拟定议题,报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
(二)由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邀请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分管县领导,共同召集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通过会议方式下达任务,以会议纪要为依据。
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议定采取征地的项目,按(三)至(九)流程实施,非征地项目,按(十)流程实施。
交通项目由业主单位提供立项批文、县政府认可的有效依据,在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认定用地方式后,由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下达任务。
(三)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根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进行摸底调查并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测算征拆资金并报县国土局,同时启动拆迁;县国土局接到乡镇(街道)所报资金预拨请示后,负责征拆资金的审核,并报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交通项目征拆资金由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镇(街道)摸底、调查,形成征拆资金测算方案,经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审定后,再报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待批准资金预拨请示后,县国土局将审批单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拨付拆迁资金到县国土局,县国土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将资金拨付乡镇(街道)。
交通项目征拆资金由财政拨付给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再由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拨付给乡镇(街道)。
(五)涉及拆迁任务的乡镇(街道)在会议议定时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并做好项目征地所涉稳定及环保工作,做好征地拆迁后期的人员、住房安置。
(六)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县国土局组织涉及乡镇(街道)、业主(或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在地块现场实施交地并签署地块交接单。
交通项目由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交地。
(七)项目交接后,乡镇(街道)负责联系县国土局结算征地拆迁资金;项目拆迁安置全部完成后,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宗地决算。决算完成后,有资金结余的,由乡镇(街道)缴入县财政;资金有缺口的,乡镇(街道)凭决算依据报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请款。
交通项目宗地决算由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办公室与乡镇(街道)对接决算。
(八)各乡镇(街道)征地拆迁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分宗地进行准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九)相关乡镇(街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请款、资金拨付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专人保管,并向县国土局报送《金堂县征地拆迁项目拆迁情况统计表》。
(十)非征地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根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进行摸底调查,测算拆迁用地资金并报县政府,县政府签批给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参照相关政策提出处理建议,经县政府签批同意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乡镇(街道)。
(十一)人员安置办理流程。
1.社保费缴纳。乡镇(街道)将经过初步审查、公示期满后的人员安置名单并附项目启动会议纪要、红线图、勘测定界图、人员安置核算表等相关资料报县国土局(交通项目由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农林局配合县国土局进行人员资格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将名单函告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在社保系统进行复核并复函县国土局社保需求资金;县国土局依据县社保局复函向县征地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请款,经领导小组签批后县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给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将资金拨付给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及时办理。
2.安置补助费及余额拨付。乡镇(街道)填制安置补助费及余额发放表并报县国土局;县国土局联系县社保局审核应缴纳的社保费;县国土局审核安置补助费总额和扣除应缴纳的社保费后的余额后,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签批;县财政局按签批金额安排资金拨付给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及时兑付。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领导保障。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协调解决好各单位之间协作配合问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征地拆迁项目推进情况。项目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日常事务性工作由乡镇(街道)或部门联系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牵头处理;交通建设方面的问题报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处理;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以及旧城改造方面的问题,由乡镇(街道)或部门报请县征地拆迁及城市改造拆迁指导小组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由县征地拆迁及城市改造拆迁指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会商解决。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商会。
(二)制度保障。建立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奖惩制度。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协调处理。对工作完成情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建立健全征地拆迁项目抽样检查和核查决算制度。一是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县国土局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抽取并配合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比例为征地拆迁工作总量的3%—5%,检查核实内容为征地拆迁补偿实物与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等;二是实施乡镇(街道)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征地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资料上报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抽取并配合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决算。
(三)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要强化项目启动后的资金保障工作。
县国土局在资金审核中,除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外,涉及企业、种养殖大户拆迁等补偿安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现场踏勘、审核后需报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签字审批。交通项目涉及的大额审批由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涉及有杆、管线迁改5万元以下的,不进行评审;5—20万元的,由乡镇(街道)负责,自行抽取有资质评审单位评审后支付;涉及有杆、管线迁改2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县经信局指导,经财评中心评审后,报县国土局审核,再上报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签字审批;特别重大项目、特殊专业项目(如军缆、长线等),采取“一事一议”会议研究审批。交通项目涉及的杆、管线迁改审批由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资金审批流程与征地拆迁资金一并上报,县国土局在审批额度内根据工作进度向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拨付金额,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乡镇(街道)及县国土局。交通项目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由县交通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拨付给乡镇(街道)。
(四)人员保障。承担征地拆迁任务的乡镇(街道)要成立征地拆迁领导机构,抽调政治素质高、勤政廉洁、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门从事征地拆迁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做好项目牵头工作,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征地拆迁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业务知识等培训力度;加大对实施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五)纪律保障。承担征地拆迁任务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并对调查登记、签订协议,以及上报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拨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着他用。对征地拆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其他事项。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堂府办发〔2014〕17号)自行作废。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