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三江县关于印发《三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发〔2017〕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
(二)《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148号);
(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推进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17〕26号);
(四)《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三政办发〔2017〕53号);
二、征收对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房屋征收部门
县征地办公室或具有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的单位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
四、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物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化安置
1.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1.2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补偿=不同结构类别价格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不同结构类别价格补偿标准按下表执行:
不同类型房屋补偿标准表
类型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有产权证 主体 房屋 | 框架结构 | / | 元/㎡ | 3600 |
混合(砖)结构 | / | 元/㎡ | 3600 |
木结构 | 楼层砖围 | 元/㎡ | 1800 |
楼层木板围 | 元/㎡ | 1440 |
砖墙、泥墙瓦面结构 | 元/㎡ | 2160 |
无证主体房屋参照三政办发〔2017〕53号文附件3、附件4表格中相应的简易房或简易棚等类别执行。 |
(二)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部分)1:1.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2.产权调换后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的结算差价。
(1)所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得安置部分,面积不足部分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类型房屋补偿标准价格予以补偿。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类型房屋补偿标准价格=所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部分补偿款。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得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约定的房屋市场价予以回购。计算公式为:(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约定的房屋市场价=所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回购款。
3.安置房的选择或选房顺序。
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被征收户按照签订房屋搬迁协议的先后,领取选房序号,如果在同一时间内出现多名被征收户签订协议的,抽签决定选房序号,按抽选出来的序号顺序顺延;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
4.安置房按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建设,经验收合格,达到商品毛坯房的交房要求。
(三)房屋产权证件的注销和办理
征迁时,被征收人自行注销被征收房屋产权相关证件;办理置换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时,由征收人协助。办证所需相关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超出规定置换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
六、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及搬家费
(一)临时过渡费
临时安置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补偿。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在100㎡内的,按1000元/月予以补助;被征收房屋超过100㎡的,每超过1㎡加6元予以补助,封顶2000元/月。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支付实际过渡期,即自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获得安置房交房通知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再额外增加2个月(房屋装修期)。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支付2个月临时过渡费。
3.由政府安排县城存量公租房临时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
(二)搬迁补助费
在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每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
七、征收时段奖励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知书之日起,以房屋主体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20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第31日起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腾空交出房屋的,按150元/㎡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八、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水电及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水电及附着物补偿参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三政办发〔2017〕5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九、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0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