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三江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上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面貌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与此同时,违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等现象也不断增多,侵占了土地资源,挤占了城市发展空间,破坏了社会公平,损害了城市形象,扰乱了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削弱了政府公信力,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影响项目的落户建设,严重阻碍了上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可以说,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已经成为了阻碍我县建设和城乡发展的突出问题,“两违”整治势在必行。
二、制定《三江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罚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
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被发现后能够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处于基础状态的临时建设。(2)违反批准内容建设,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30 以下的罚款。
3.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建设状态的。(2)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改正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3 个月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30 以上 70 以下的罚款。
4.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6 个月不拆除的。(3)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拒不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70 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
三、制定《三江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过程
结合自治区、柳州市关于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相关文件,我县多次组织国土、住建、执法局、司法、法制办等部门对制定《处理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借鉴其他市县及专家的意见,并通过我县相关重大会议审议。
四、部分用词的解读
(一)“浇筑一层楼面以上(含一层),且不在重点整治八类违法行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定位为接受处罚后可补办手续的“两违” 建筑物、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处理情况: ①非拆旧建新户的(整宗土地);按规定查处违法用地手续后,对其违法用地按土地评估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地面附着物的处置,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接受处理的,按建造成本评估价作价协议出让后补办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的,按照市场销售评估价作价协议出让后补办手续。②拆旧建新户的:按规定查处违法用地手续后,对其违法用地按土地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出让用地手续及建设审批手续。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