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关于印发《江宁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二)
十一、按《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限时,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
1、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相同年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年限、标准和条件等,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
1、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足额缴纳新型合作医疗费用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人员须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且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连续缴费不中断;
(3)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参保或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生育保险
1、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十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仍按本人征地时划分的年龄段领取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附后(附表21)。生活补助费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
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
(一)人员范围
2011年1月1日后按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增加的的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待遇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的社会保障费列支,个人不需另行缴费。
2、待遇发放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送区征地保障所。
(2)区征地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登记后将被征地人员名单转交给街道劳动保障所。
(3)街道劳动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批次人员相关信息复核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到征地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参保人员批量建档。
(4)区征地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生成《江宁区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花名册》、《江宁区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汇总表》(附表15、16)送交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同时向区财政部门送达《社会保障费缴费通知单》。
(6)区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征地保障所出具《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
(7)区征地保障所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费到账通知单》,对该批次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到账确认。
(8)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区征地保障所当月发放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存折,被征地人员次月15日起到区征地保障所委托的发放银行网点,凭发放存折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增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区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
1、被征地人员每年10月至11月30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转缴新型合作医疗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该人员的《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附表17)。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转缴信息进行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所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报区征地保障所。
4、区征地保障所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新型合作医疗清单”。
5、区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由区征地保障所每年12月15日前将“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新型合作医疗清单”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6、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年12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新型合作医疗费用进行到账确认。
7、被征地人员从缴纳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十四、《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一)人员范围
2004年5月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已到达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包括 2011年1月1日后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55周岁的新增加被征地人员。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待遇标准
(1)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具体待遇标准附后(附表22)。
(2)201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1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人员,以及按《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按本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时所选择缴费档次对应的保障金标准领取,具体待遇标准附后(附表22)。
2、待遇发放
(1)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持原发放的银行存折于每月15日后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2)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新增加的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由区征地保障所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自动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其核定保障金待遇标准,并通过其原生活补助费待遇发放存折进行社会化发放。
(3)201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2011年1月1日以后仍按原征地补偿协议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待遇发放参照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三)转缴新型合作医疗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十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
(一)人员范围、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2011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等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具体待遇标准附后(附表23)。
(二)申请程序
1、符合养老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到达养老年龄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劳动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生活补助费申请手续。
2、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确认符合领取条件后,打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费待遇核定表》(附表18),经申请人核对信息后,签字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所于每月20日前,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费待遇核定表》报区征地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
4、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于申请的第2个月10日后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发放存折,从到龄的次月开始,每月15日起到发放银行网点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
5、区征地保障所应于每月26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次月《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费汇总表》(附表19)。
6、区财政部门核定后于每月30日前,将所需资金划入区征地保障所设立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支出专户。
(三)生存验证
1、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保障站办理养老生活补助费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2、未在验证期内办理验证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费从验证结束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生活补助费。
(四)2011年1月1日后按《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从养老生活补助费发放之月起按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按《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所需资金由各街道负责筹集。
1、征地农转非人员每年10月至11月30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纳入新型合作医疗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后,生成该人员的《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对该人员的纳入信息进行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所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江宁区被征地人员转缴(纳入)新型合作医疗参(续)登记表》报区征地保障所。
4、区征地保障所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区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江宁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花名册”。
5、区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每年12月15日前将“江宁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花名册”下发到各街道,各街道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街道所需资金划拨至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6、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年12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缴纳新型合作医疗费用进行到账确认。
7、征地农转非人员从缴纳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养老年龄段人员终止相关保障待遇
十六、符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
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死亡的,应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迁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终止程序
1、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户籍或死亡人员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本生活保障关系申请表》(附表14)。
2、街道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征地保障所。
3、区征地保障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确保次月将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划拨到其原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存折中。
十七、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应按下列规定申请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
(一)终止条件
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失踪、死亡的,应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停发养老生活补助待遇。
上述人员在办理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手续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迁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失踪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二)终止程序
1、本人或直系亲属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养老生活补助关系申请表》(附表20)。
2、街道劳动保障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征地保障所。
3、区征地保障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时停发养老生活补助待遇。
附 则
十八、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缴费有困难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区财政按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十九、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提供相应材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应材料到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申请,经社区核实,街道审核,区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江宁区被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关于对1992年以来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若干意见》(江宁政发〔2004〕248号)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