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炎政办函〔2013〕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炎政办发〔2013〕31号)、《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炎政办发〔201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按照重点保障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以及有就业愿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辅以医疗保险等项目;失地保障基金以征收社会保障费为主,辅以征收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做到个人、集体、基金三者资金共济;按照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先在县城规划区域内(不含九龙工业园和中小企业创业园)进行工作试点,再在全县逐步推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对象确定及申办程序
(一)对象确定
县城规划区域内(不含九龙工业园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调地安置确有困难,导致以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亩(含0.2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可确定为被征地农民。
对2008年8月1日以后的征地对象,纳入《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对象,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公告之日为基准时间点,符合年龄条件的对象自愿申请参保,从《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的征地对象,纳入《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对象,以2008年8月1日零时为基准时间点,符合年龄条件的对象可自愿申请参保,从《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申办程序
1.宣传动员。
相关乡镇对县城规划区内因征地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的村(居)民小组进行摸底,宣传相关政策,动员相关村组以组为单位补缴被征地农民保障金(即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均耕地面积的确认,按以下公式进行测算:人均耕地面积=(2002年农业税缴税耕地面积-历次征用耕地面积)÷最后一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人数。
2.提出申请。
(1)准备申请材料。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组在乡镇、村的协助下收集准备以下申请材料:①如实填写《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请示》;②2002年农业税缴税耕地面积核定材料;③2002年以后历次征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④最后一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人员名单;⑤2008年8月1日以后历次征地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缴纳情况证明;⑥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建议)》。
(2)乡镇初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小组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递交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请示。
3.部门会审。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人社、国土、财政、经管、公安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真实,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组,出具部门会审意见书,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部门对材料审核的具体分工是:(1)《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请示》(国土、财政、人社部门审核);(2)2002年农业税缴税耕地面积核定材料(财政、经管部门审核);(3)2002年以后历次征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国土、经管部门审核);(4)最后一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人员名单(国土部门审核);(5)2008年8月1日以后历次征地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缴纳情况证明(财政、国土部门审核);(6)《(历史)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建议)》(国土、财政、公安、经管、人社部门审核)。
4.审批公示。
部门会审后,县人民政府对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历史)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返回村组公示七天。
5.组织参保。
(1)选择保障方式。乡镇、村组向被批准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宣传政策,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自愿选择参加保障的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三张等相关资料。
(2)缴费参保。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到县人社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股办理参保,并将个人负担的费用缴存到指定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股按《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向县财政局社保股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账户。
6.兑现待遇。
县人社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股按照《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被批准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兑现待遇。
(1)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办理退休,并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对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3)对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发放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费。
(4)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年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贴。
(5)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被征地农民按国家就业政策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培训阶段(7月26日-8月30日)
召开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印制宣传手册和参保表格,宣传政策,开展培训,启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关乡镇要召开工作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工作步调。
(二)人员摸底核实阶段(9月1日-9月30日)
由村(居)民小组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乡镇初审后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剔除。
(三)办理参保和待遇发放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组织被征地农民本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选择保障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到县人社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股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待遇享受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刘正平同志任组长,饶祥明、彭志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人社、国土、财政、经管、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霞阳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由李园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临时抽调。在县人社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股,具体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联系沟通,积极化解矛盾和纠纷,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广泛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系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宣传培训,充分掌握文件和政策精神,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尽可能取得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配合,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在进行人员界定、基金征缴、待遇享受、信访维稳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作主张,随意放宽或提高标准,乱开政策口子,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发生违规违纪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督查考核。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2013年为民办实事考核内容,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查,适时对各相关部门及乡镇的工作进度、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