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LDR-2013-01003
炎政办发〔201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九龙社会事务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炎陵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对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县城规划区域内(不含九龙工业园和中小企业创业园)被征地,以组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2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界定为我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
第二条 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我县历史上被征地农民,按照《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标准,以征地项目为依据,以组为单位,以2008年8月1日零时为基准时点,凡年满16周岁以上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均可纳入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第三条 对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历史上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民(居民)小组讨论申报,村(居)委会初审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县人社、财政、国土、公安、经管部门审查认可,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村(居)委会或村民(居民)小组公示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第四条 对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历史上被征地农民,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失地保障基金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从16周岁起,每超过2岁补助1年,最多不超过5年。每月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费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对不愿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且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历史上被征地农民,自本试行办法发布之日起给予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以后新增的适龄对象,由村(居)委会和乡镇劳动保障站依次办理待遇申报手续。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不再给予基本生活补贴。
第六条 2008年8月1日零点以前历史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按本办法执行。2008年8月1日以后已征收社会保障费的新征地项目,按《炎陵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