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关于印发颍州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颍州区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颍州区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和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凡在颍州区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按照本办法进行推荐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
家庭农场根据产业分为种植业类、养殖业类和综合类三种类型;按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一)家庭常年在农场经营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含2人),同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
(二)家庭农场经营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三)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连片经营土地面积应达到100亩以上,且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和渔业养殖的家庭农场须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四)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五)产业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由区农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进行资格认定,并分类建立台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一)申报。家庭农场经营者填写“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并按不同类型提交土地流转手续等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
1.种植业家庭农场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2)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4)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或台账;
(5)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2.养殖业家庭农场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2)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4)乡镇街道农业(畜牧、水产等)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5)提交有关许可复印件。
3.综合类家庭农场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2)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4)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或台账;
(5)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业(畜牧、水产等)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要确定主业,主业不得低于同类型最低标准);
(6)从事畜禽养殖和渔业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相关行政许可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组织农经、农业(畜牧、水产等)等机构初审,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的,向颍州区农委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颍州区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委颁发“颍州区家庭农场”资格证,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九条 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家庭农场和从事设施农业、养殖业、特色种植业等产业被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标准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把家庭农场的主营产品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
第十一条 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和职业农民培训,全部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就业技能、雨露计划培训的补助范围。优先安排家庭农场主和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十三条 对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指导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仓储、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液配送等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积极扶持家庭农场依托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家庭农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
第十七条 指导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
第十八条 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在签订收购合同的基础上,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资料及农机作业服务成本增加收入。
第二十条 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并对选出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奖补,对在家庭农场培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定一次。出现违法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家庭农场,其资格将被撤销,由颍州区农委收回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