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号:CLCD01-2017-0008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
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6〕154号)、《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温政办〔2016〕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城乡住宅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实行城镇既有住宅房屋“一楼一档”和农村既有房屋“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城乡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经鉴定为C、D级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危旧住宅房屋,力争2017年上半年完成95%以上的治理改造任务,其中三层以上砖混结构公寓式危房治理改造任务完成100%;12月20日前完成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任务。对农村住房安全进行再排查再整治,2017年4月10日之前完成农村疑似危房鉴定工作,上半年完成农村D级自住危房、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D级危房、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砖混结构农村C级危房治理改造任务的45%,9月底前完成85%,11月20日前完成100%,2018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治理改造。
二、组织机构
成立鹿城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消防鹿城分局、各街镇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下称区危改办),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局、区农林水利局、房管鹿城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住建局(区危改办)负责全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协调建立相关信息平台并完善动态监测体系;负责做好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中涉及的依法必须办理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争取危改项目的政策支持。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D级危房“五个一律”执行过程中逾期未搬离、不腾空、回迁入住或用于出租,以及拒不执行、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会同相关单位争取危改项目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危房违法建筑处置、C级危房加固处理的项目备案等。
区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市文广新局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三普”登录点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危房内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按职责依法予以监管。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负责制定、指导落实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征收政策,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统筹危房治理改造外迁安置房源。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做好治理改造涉及的土地方面的审批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点危旧房避让搬迁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优化办理等工作。
规划鹿城分局负责治理改造涉及的规划方面的审批,牵头制定城区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审批细则,会同文保单位做好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协调区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房管鹿城分局负责鹿城区内物业管理、房屋装修等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直管公房的治理改造,查处商品房出租违规行为,协调市住建委成立房屋使用安全专家库。
消防鹿城分局负责对不符合《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及提升改造五项要求有关条款解释》(温消安委办〔2016〕9号)要求的C、D级危房按职责予以查处,对D级危房用于出租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封。
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体育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所属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为全区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提供审批服务和技术支持。
各街镇具体负责牵头辖区内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包括危旧住房排查建档、安全鉴定、巡查管理、排险解危等工作,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完成治理改造任务。
三、治理改造
(一)明确治理改造方式。结合全域谋划,采取“拆、腾、购、修、建、控”等措施分类处置,拆除一批、腾空搬迁一批、收储回购一批、修缮治理一批、规划重建一批、动态监测管控一批,确保完成治理改造任务。
1.房屋征收。适用于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已纳入或可纳入城中村、旧小区改造计划,符合相关规划,房屋相对集中的片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征收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牵头出台具体征收实施细则,优先采取货币安置方式,成片推进治理改造。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已纳入或可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以及农村危旧住宅房屋已纳入或可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优先处置,提前腾空并拆除。
2.房屋收购。适用于经鉴定为C或D级危房,因条件限制难以实施维修加固和重建的零星危房,且未列入城中村或旧小区三年改造计划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城中村改造政策予以收购,各街镇编制年度收购计划及实施方案。
3.原拆原建。适用于经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C、D级危房,因条件限制只能实施原拆原建的零星危房或需要保护的建筑,且未列入城中村或旧小区三年改造计划及历史街区改造范围的房屋。规划鹿城分局牵头出台原拆原建审批细则,明确原拆原建政策适用范围和具体审批流程。
4.维修加固。适用于C级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处理使用、地基基础趋于稳定、维修加固后能确保使用安全的房屋。维修加固由业主或使用人(或授权街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维修加固完成后应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
5.动态监测。适用于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观察使用的C级危房解危及其他各类危房的安全风险防范和预警。各街镇在已建立完善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监测任务,落实动态监测管理。各街镇要制订科学、周密的监测方案,定时向区政府上报监测情况。紧急情况下,即时即报,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结合区域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部分区域危旧房解危方式。对藤桥镇、山福镇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危旧农房,按照《关于印发鹿城区藤桥镇、山福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16〕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因规划控制、权属确认等原因难以审批的,由各街镇上报区政府进行“一事一议”。对七都街道辖区范围内D级农村危房,因规划控制或2017年未启动征收的房屋,按照城中村政策,提前进行征收与货币安置。对丰门、仰义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农村D级危房,已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给予腾空租房补贴,未纳入的可按规定申请原拆原建。
对于移民危旧房,参照鹿城区人民政府〔2016〕143号专题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执行。
(二)改造审批事项。
全体业主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属地街镇、社区应当给予支持。可以全体业主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加固项目或者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原拆原建的C、D级危房,需全体业主100%同意。符合原拆原建条件的危旧住房,未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证件的,由属地街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认定,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参照相关危旧住房原拆原建审批政策执行。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明确权属的危旧住房,由危旧住房使用人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属地街镇牵头做好证据保全,在采取证据保全后由使用人报批相关手续,相关审批文件仅用于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不作为房屋产权确权依据。危房原拆原建具体实施细则由规划鹿城分局会同国土资源鹿城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制订,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照基本建设流程,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加快项目实施,方便群众办理,并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四、经费保障
多渠道筹集治理改造资金。危旧住房治理改造资金,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
(一)业主主体。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区人力社保局、房管鹿城分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鹿城管理部等各相关部门应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并指导各街镇做好政策宣传,并做好相关审批服务。
(二)有责追偿。因建筑施工、堆放、装修等他人原因造成住宅房屋结构损坏、使用险情的,由造成险情的责任方承担。因多方面原因造成危房的,按照责任大小分担。
(三)单位资助。城镇危旧住房属于房改购买的,原产权单位可以按维修加固、原拆原建实际费用20%的额度以内出资补助。房改售房单位改制或消失的,由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补助,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各街镇应做好相关房改情况排查,督促原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
(四)政策支持。
1.设立专项。区财政局要安排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危房排查鉴定、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应急抢险、治理改造和困难群体补助等工作。对于成片改造的危旧房治理项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区工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对各街镇做好指导,争取将项目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取得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及其他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
2.应急处置。城乡危旧住房治理改造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及造成房屋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共同承担,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街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先行应急加固或拆除。
3.腾空补贴。对鉴定为D级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已作出先行撤离紧急避险决定的房屋,业主或使用人实际撤离腾空的、且该处危房为其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公租房补贴;未享受公租房补贴的,可向属地街镇申请临时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公租房补贴政策,补贴时限为6个月。农村D级危房唯一住房户,实际撤离腾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时限为6个月。
4.改造补助。对城镇困难家庭户(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或《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多层多业主(含历史街区内毗邻危房户),危旧房维修加固的按照100元/平方米补助,原拆原建的按照300元/平方米补助;对农村困难家庭户,参照《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16〕106号)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补助标准执行,危旧房原拆原建的按照人口给予1.5万元至3万元的补助,维修加固的减半补助。
5.规费减免。危房治理改造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五、工作要求
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鹿城区危房应急抢险预案》(温鹿政办〔2015〕53号),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本单位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强化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
(一)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各街镇要对照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完善辖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城乡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承担城乡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公用部位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对业主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城镇住宅房屋承重结构、私自搭建的,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装修巡查不到位或管理失职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房管鹿城分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能给予依法查处。
(三)落实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属地街镇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特别对观察使用和加固解危后的房屋,采用三位一体的方式进行监测和管理:房屋属地街镇落实专人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实时响应服务;设立房屋安全实时监测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有效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等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四)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各街镇要建立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实际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特别危险的房屋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跟踪监测措施。遇紧急情况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属地街镇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做好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各街镇、相关部门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耐心宣传引导,加大解危力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危房解危排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有关政策措施,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发动群众主动参与城乡危旧住房排查、鉴定、解危工作,形成“主体负责、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监督考核
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街镇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督查考核制度。各街镇要认真履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做好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一是建立督查制度。由区危改办牵头对危旧住房排查巡查、治理改造进度、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二是建立协调服务制度。根据各街镇、相关部门在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和信息,由区危改办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需要区政府协调的,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对解危实施工作中因程序不到位、实施不力、监督不力造成安全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街镇或个人予以表彰。
七、法律责任
各街镇要认真履职,对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中因程序不到位、实施不力、监督不力造成安全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