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施市场化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瓯海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市场化安置
(一)市场化安置是指在瓯海区范围内征收住宅,被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以获取的货币补偿款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房屋实施安置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二、货币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人按政策以“合法面积”安置的,被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符合政策规定可按“一增三”方式安置的,合法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等因素评估确定。“一增三”政策享受的增购面积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扣减“一增三”增购部分价格确定。
三、货币补偿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签订协议按期搬迁腾空的,可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15%的奖励(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四、购房补助
(五)购房补助条件。
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温州市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开销售房源)、二手房、拍卖房的(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温州市区范围外购买房屋或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后购房的,不给予购房补助。
(六)购房补助标准。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新购房屋属瓯海区域内,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属瓯海区域外,不给予补助。
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新购房屋属瓯海区域内,按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属瓯海区域外,不给予补助。
(七)购房补助领取。
购买现房的,被征收人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购买期房的,凭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申请、审核、支付等程序根据《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八)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为准。
五、住房保障规定
(九)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选择货币补偿时,按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六、其他
(十)本细则自2015年日10月12日起施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参照执行。
(十一)本细则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方案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