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瓯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办理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3〕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等建设项目中所涉及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实施产权调换的,借款人以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的,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即质权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以安置权益人(即出质人)拥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用于解决企业、个人安置房购款资金需求或者企业生产发展需要的贷款。
三、质权人对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所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和贷款办理规定的,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四、权益质押期间质押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质权人应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益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变更申请书》;
(二)针对变更事项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变更协议书》;
(三)产权调换协议(正本)原件;
(四)《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变更的,收回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证明》,并发放内容变更后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证明》。(质权人与出质人在设定权益质押时,应当事先约定可以变更)
六、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在金融机构抵押且尚未到期的,可以由金融机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抵押人签订三方协议,将以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直接转为以安置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房屋征收决定和已签订的协议书向原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
七、安置房认购定位后,质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质押登记转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向质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八、以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的,其价值由质权人与借款人自行协商。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