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瓯海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宽房屋被征收人的融资渠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办理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3〕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瓯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设项目,借款人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下同)申请质押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质权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以下简称安置权益)作为质押的贷款。
第四条 安置权益质押应当进行出质登记,安置权益质押自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质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条 瓯海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负责瓯海区范围内安置权益质押管理与登记等工作。
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当设置权益质押登记薄,准确记载质押信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相关信息。
第六条 出质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并持有与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七条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安置权益质押贷款时,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资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同意受理的,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安置权益质押登记,应由质权人、出质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置权益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原件;
(三)质押合同(或最高额质押合同)原件;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一式二份;
(五)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出质人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将抵押权直接转为质押权的,还需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质人、质权人签订的抵押权转质押权的协议书。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在银行抵押且尚未到期的,可以由银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抵押人签订三方协议,将以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直接转为以安置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
在质押权设立后,质权人、出质人应按照协议约定,依法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第十条 安置权益质押业经核准登记的,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本上加盖“已办理出质登记”章,并出具一式二联的安置权益质押登记证明,其中一联交质权人收执,一联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执。
第十一条 业经登记的安置权益质押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质押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已消灭;
(二)质权已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以转让、赠与等方式处分安置权益。
第十三条 申请安置权益质押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置权益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人出具的解除通知;
(三)加盖“已办理出质登记”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和安置权益质押登记证明;
(四)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权益质押登记证明上加盖已注销印章,并将安置权益质押登记证明收回存档,同时出具一式二联注销登记通知书,一联交出质人,一联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留档。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安置权益折价,也可以经法定程序就拍卖、变卖安置权益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安置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五条 安置房定位后,具备房屋登记条件的,可办理安置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出质人的安置房经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安置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向安置权益质押登记部门申请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要求,办理安置权益质押公积金贷款和安置房抵押(按揭)贷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