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棚户区(城中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棚户区(城中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其中贷款资金是指乐清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借款人和采购承接主体,采取政府购买、统贷统还模式,申请用于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的贷款资金;项目资本金是指上述项目的配套项目资本金,由乐清市财政局根据相关办法,按贷款资金的一定比例拨付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购买新建和存量安置房、市场化安置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配套建设等支出。
第四条 乐清市人民政府是棚改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乐清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城投公司作为全市棚改项目承接主体,并作为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银行申请棚改项目专项贷款资金。
第五条 棚改项目的银行贷款资金使用应遵循政府主导、分步实施、资金平衡、借偿一体、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六条 申请提款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城投公司在贷款所在银行开立棚改项目贷款资金结算账户,用于接收棚改项目建设资金和归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资金应纳入账户实行封闭管理。
(二)棚改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贷款所在银行的资金管理要求在结算经办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对于市场化安置的,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拆迁办公室在结算经办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及贷款银行后续补充的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结算。
(三)除用于拆迁补偿的贷款资金外,提取其他贷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涉及新建的安置房的棚改资金),需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审批、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条件及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凭证等资料,并由监理单位出具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文件,项目的实施进度应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城投公司可向贷款银行提交提款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提取的方式
(一)用于购买存量安置房的提取
市城投公司根据征收实施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的被征收主体安置需求,统一向相关棚改建设实施单位购买已建成的安置房,并分配给被征收主体。支付条件:市城投公司统一与建设实施单位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并在确认安置房已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后,以合同价一次性支付。
(二)购买新建安置房的提取
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以及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乐清市棚改的建设实施单位,市城投公司与建设实施单位签订《安置房购买合同》,购买价格参照项目建设成本确定,并按政策减免购买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按以下程序支付:
1.市农投公司以及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2.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后,根据相关资料支付购买合同总价款的30%。
3.建设项目主体施工至正负零时,支付购买合同总价款的20%,并提供项目进度证明资料。
4.建设项目主体封顶时,支付购买合同总价款的40%,并提供项目进度证明资料。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购买合同总价款的10%,并提供相关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交付后,甲乙双方按工程决算审核后的实际造价实行多退少补。
6.建设实施单位在使用用于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其他用途的贷款资金时,需提供《安置房用款审批表》(附件1)、贷款支付依据。
(三)用于市场化安置的资金提取
1.直接货币补偿的提取
征收实施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5日、30日(遇节假日顺延)提交用于直接货币补偿的贷款资金资料,包括要求拨付城中村货币化安置费的报告、《市场化安置用款审批表》(附件2)、经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确认的支付补偿清单(应包括拆迁居民姓名、身份证号、拆迁协议号、补偿金额等信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宗地图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贷款银行(或委托结算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市城投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结算账户。
2.自行购房补偿的资金提取
征收实施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提交用于自行购房补偿的贷款资金资料,包括要求拨付城中村货币化安置费的报告、《市场化安置用款审批表》(附件2)、《乐清市城中村住房拆迁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棚改实施主体与棚改居民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经政府征收部门盖章确认的支付补偿清单(至少应包括购房居民姓名、身份证号、购房合同号、购房金额等信息)、宗地图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贷款银行(或委托结算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市城投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八条 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于建设实施单位的工程款,项目实施开发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申请书需有申请单位及具体责任人签字、盖章,并附有用款说明及计划,由市城投公司和施工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对于用于市场化安置的,征收实施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征收计划合理安排资金支付,提前制定资金计划,在每月20日前向市城投公司申报次月的资金支付计划,每周四前向市城投公司申报次周的资金支付计划。
第九条 棚改项目资本金的使用参照贷款资金使用要求和条件执行。对于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拆迁户,各征收实施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拆迁协议中明确交房后结算(交纳建设尾款)的期限,适时考虑增加滞纳金等约束性条款,推动安置房顺利交接及资金回笼。前期已签约的拆迁协议应予以参照执行。
第三章 放款备案流程
第十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当年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棚改计划、具体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计划等向市三改一拆办提出借款合同额度内的贷款计划,并填写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备案表、资本金配比报告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再向贷款银行申请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资金偿还
第十一条 贷款本息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严格落实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还款资金。项目还款资金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年度出资安排要求纳入乐清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职责监督
第十三条 市三改一拆办应做好资金申报和使用的信息公开,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并积极协调棚改项目实施。
市财政局应执行贷款资本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统筹协调还款资金。
实施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报资料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做好对街道城中村专项办公室的拆迁协议审核和监督,不得突破拆迁补偿政策,否则依法严肃处理。棚改贷款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数据或挪作他用。
市城投公司应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数据准确性进行审核,对银行专项贷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市财经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建设实施单位应积极组织棚改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上报支付申请时,必须由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金额的真实性,并自觉接受贷款银行的资金支付监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