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工作,缩短征地拆迁实施时间,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相关征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于征地报批之前在拟征地所在村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内容包括拟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期限等。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告知书指定的地点、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
第四条 实施单位应当对拟拆迁房屋的权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事项进行调查。
未经登记确权的房屋或者土地,由实施单位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依法认定。
第五条 实施单位应当委托《乐清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拟拆迁房屋价(残)值,并出具有效的估价报告。《乐清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评估机构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随机确定或者经公证确定。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的拟拆迁房屋价(残)值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就拟拆迁房屋的权属、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价(残)值等事项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确认,并及时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上级人民政府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超过半数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修改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实施单位在拟拆迁房屋所在乡镇(街道)、村张贴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方原因导致逾期不能支付的,此项补偿费交由市公证处提存。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收回相关权属证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交出土地决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房屋所有权人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