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4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2〕2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永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享受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资金筹集方式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缴费标准与保障水平挂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二、调整标准与待遇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总额为79800元(其中:政府承担26340元,村集体和个人承担53460元),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为665元/月。原享受二档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调整为585元/月。原享受三档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调整为505元/月。原享受相应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现调整为170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