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规范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解读《文成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文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新出台的《文成县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文政办发〔2018〕53号)(以下简称《规则》),于2018年6月8日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26日公开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则》出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温州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温政〔2017〕6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文成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温府法〔2017〕202号)及《关于印发文成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7〕207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本次出台的《规则》条文共54条,分为5个章节,重点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移送、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内容丰富,要求严格,亮点突出。
为了能让社会群众和各有关单位,更加全面而深入地了解《规则》的相关内容,现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规则》?
答:一是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中央“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总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法治浙江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规则》的出台实际上是顺应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大浪潮、大趋势,进一步健全了便捷、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二是实际工作的需要。2017年12月29日,我县行政复议局正式运行,开始集中承办县级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以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县级部门将积极引导申请人选择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以上制度的安排,将导致行政复议局要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量增加。以现有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是否能很好的解决各部门与行政复议局的工作衔接呢?是否能处理好行政复议局各科室之间的工作衔接呢?答案起码是不肯定的。所以,基于现实的需要,《规则》应运而生。
二、《规则》的主线程序是什么?
答:流程图如下:
三、申请人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一)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一是选择县级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由县级部门进行审理,而是移送到了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二是选择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原则上应当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但仍有权利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要注意的时间规定。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应当在《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四、各部门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1、针对申请人向本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各部门应当负责接收,并原则上当日将行政复议申请移交立案科。如果行政复议申请是通过网络接收的,应当打印成纸质材料后移送;2、各部门与立案科交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时,应当填写工作交接单,由双方交接经办人签字。
(二)作为被申请人。首先要说明的是,目前按照法律的规定,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仍然可以选择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上级的批复,我县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各部门在《申请人权利告知书》中仅列明行政复议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积极引导申请人选择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若申请人仍然坚持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五、行政复议局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一)立案科应注意的事项。一是程序方面。1、接收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2、形式审查结束后,建议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经过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批同意,特殊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县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建议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并填报《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报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批同意;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将案件登记编号,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在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将相关案件材料转至审理科。
二是实体方面。1、若不予受理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若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不全的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3、原则上应在受理当日,将行政复议案件转至审理科。
审理科应注意的事项。一是程序方面。1、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材料转至审理科后,应督促被申请人及时提交答复材料;2、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进行全面审查,同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查阅有关答复材料;3、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出现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或出现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批;4、审查结束后,应及时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报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县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正式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是实体方面。1、相关文书材料均是2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2、出现某种情形后,大部分是要求3日内完成审查或提出处理意见;3、应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件审查工作,提交结案报告;4、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若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采晴整理)